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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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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5030870280000477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5-08-21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办〔2015〕94号 所属主题: 永政办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永城市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28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5年永城市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21日

  2015年永城市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河南省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66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豫环文〔2015〕144号)、《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城市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2015〕31号)精神,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黄标车淘汰任务,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5年,全市完成1775辆黄标车淘汰任务(其中淘汰2005年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1047辆)。

  二、主要工作

  (一)全面开展黄标车限行工作。市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法发布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措施的通告,2015年11月1日起,主城区内实施黄标车限行工作。2015年年底前,全市高速公路和国道全面禁止黄标车和未张贴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行。

  1.限行车辆。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本市籍和外市籍号牌的车辆,即黄色环保标志及无环保标志车辆。

  2.限行区域。东至东环路、西至芒山路、南至沱滨路、北至建设路之间的区域。“黄标车”、“僵尸车”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严禁在上述区域内行驶。

  3.限行时间。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2015年10月1日起,对违规驶入禁行区域的“黄标车”、“僵尸车”和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驶离禁行区域;2015年12月1日起,对违规驶入禁行区域的“黄标车”、“僵尸车”和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相关规定,处200元罚款,扣3分。(市公安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二)依法办理黄标车注销手续。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被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注销的黄标车,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20个工作日)仍不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予以强制办理注销手续。(市公安局负责)

  (三)严格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要求,对尾气排放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对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一律不予受理。(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四)加强机动车检验管理。按照《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要求,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市公安交警部门不得放宽标准、降低要求,对尾气不达标车辆一律不得通过安全技术检验,市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审验手续,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加大黄标车安全技术检测、综合性能检测和尾气检测频度,每季度检测1次,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和综合性能检测。对违规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手续的单位,主管部门要暂停其检验资格,并严肃追究其管理责任。(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五)严格营运黄标车监督管理。对2005年年底前注册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营运黄标车,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六)提前发放报废财政补贴。

  1.自2015年10月起,首先受理2005年年底前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公务类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申请,采取差别化补贴政策,分两个阶段实施。(市商务局负责,市环保、财政、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大队等部门配合)

  2.根据补贴发放进度及黄标车淘汰成效,进一步研究本市2006年以后注册登记的非公务类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政策。(市商务局负责,市环保、财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

  (七)加快本市公务黄标车更新淘汰。2015年年底前,完成待淘汰的公务类黄标车数量、类型等情况的统计工作,根据各单位车辆编制要求和公务车改革情况,组织制定《永城市公务类黄标车淘汰更新方案》,鼓励驻永单位实施公务黄标车淘汰更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全面统筹协调黄标车淘汰工作,督导各有关部门落实有关要求,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督导检查、调度通报和情况汇总等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明确车辆报废拆解、车籍注销等相关事项,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二)明确工作责任。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掌握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88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形成通力合作、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健全工作机制。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度,确保完成任务。建立调度通报机制,从2015年8月起每月调度1次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展情况,市公安交警部门每月28日前向市政府上报本月黄标车淘汰数量,同时报送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将黄标车淘汰任务作为刚性指标实施单独考核,对黄标车淘汰工作推进缓慢、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履责和诫勉约谈;对影响全市黄标车淘汰年度工作任务完成的,实行“一票否决”,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黄标车淘汰工作的相关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主动淘汰黄标车的自觉性,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在全社会营造“同呼吸、共奋斗”的浓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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