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15030770100000475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5-07-01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永政办〔2015〕55号 | 所属主题: | 永政办 |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直招商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永城发展,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现将对市直招商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直招商单位要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永城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关于印发<永城市2015年招商引资工作要点>的通知》(永招商组〔2015〕1号)精神,强力推进本单位的招商引资工作。
二、对市直招商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管理的办法:
1.凡引进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商贸服务业项目3亿元以上(含3亿元)并落地建设的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经费按单位核定人数增加2000元/人(连续两年)。
2.凡引进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商贸服务业项目5亿元以上(含5亿元)并落地建设的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经费按单位核定人数增加3000元/人(连续两年)。
3.凡引进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商贸服务业项目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并落地建设的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经费按单位核定人数增加5000元/人(连续两年)。
4.经年终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得分70分以下的单位,由市财政按照单位核定人数,编制下年度单位预算经费比上年度每人减1000元经费。
5.对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不力,无签约项目或签约项目质量差,经年终考核位于市直最后3名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对主要领导给予专题约谈,是文明单位的提请市文明委暂停一年资格。
三、对招商引资工作,重点考核招商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实际到位资金(含设备投资)、开工建设进度、就业人数、营业收入和实现税收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切实防止假招商、招假商行为发生。
四、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的增减,经年终考核确定后,在下年度财政预算中提请落实。
五、对考核对象和招商引资项目的核定由市招商服务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审计局参加。
六、本意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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