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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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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5030570080000474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5-04-3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办〔2015〕33号 所属主题: 永政办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2015年度碧水工程工作计划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5-08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永城市2015年度碧水工程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30日

 
  永城市2015年度碧水工程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水十条》、《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省流域规划》),持续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实现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政府确定的2015年度水质目标,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顺应人民群众对改善水环境质量的新期盼、新要求,以开展城市河流清洁行动为核心,以整治不达标河流为重点,以确保水环境安全为底线,以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企业整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源地综合整治为抓手,全面提升我市水环境质量,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流经城市的河流消除黑臭现象;地表水责任断面、浍河永城黄口断面和沱河小王桥断面水质在达标率均达到80%以上的基础上实现持续改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确保全市水环境安全。
  三、重点工作
  (一)开展城市河流清洁行动。开展城市河流清洁行动、改善城市河流环境质量,是市委、市政府执政为民的体现,是全面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在良好环境中生产生活愿望的重要抓手。要把消除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市水体黑臭现象作为2015年乃至今后若干年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首要任务,统筹运用控源截污、环境整治、清淤疏浚、调水引流、生态修复、景观绿化、污染治理等措施,对沱河、雪枫沟、汪楼沟、永葛沟、白洋沟、大青沟、永酂运河等河流开展清洁行动,实现“水系畅通、水面清洁、堤岸秀美、人水和谐”的目标。2015年,继续开展沱河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对沱河进行综合治理,确保年底前实现水面无垃圾、水体无异味、恢复常见鱼类生长的目标。
  1.全面贯彻落实《水十条》。紧紧围绕《水十条》的实施,做好《水十条》的宣传和贯彻工作。加强水污染物控制排放和水资源节约利用等措施,系统防治水污染。统筹兼顾水环境质量、水资源质量和水生态安全,以控制单元为管理单元,实施精细化管理。
  2.控源截污。开展河道截污和雨污管网分流工程建设,完善东西城区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进入产业集聚区东片区日处理废水2万吨污水处理厂处理,基本实现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不直接排入河道的目标。
  3.环境整治。全面做好城区内河岸与河道保洁工作,着力解决西城区白洋沟、大青沟、永酂运河等因脏乱差、垃圾入河导致的水环境恶化问题。实施河岸绿化美化工程,达到河岸与河道清洁、整齐、优美的目标。
  4.清淤疏浚。继续对西城区护城河开展清淤疏浚,削减河道内源污染负荷,提高河道通水能力。
  5.调水引流。加大城市河道生态用水的水源补给力度,加快水系连通,保证合理的河水流速,增强水体自净能力。
  6.生态修复。开展河岸生态化改造,建成并投运河道人工湿地项目,科学配置河岸植物群落,建立阳光、水、植物、动物、微生物、土壤、堤岸之间互惠共存的河流生态系统,逐步实现河流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
  (二)继续开展重点河流环境综合整治。对沱河支流雪枫沟、汪楼沟、永葛沟、小白河、韩沟、大青沟北段和白洋沟等进行综合整治,加快城区管网改造,进一步完善雨污分流措施;深入排查上述沟河城乡结合部河段,清除河道两侧垃圾,取消两岸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排污口;加强对上述沟河城区以外河道两侧的排污单位监管,对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单位实行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实现达标的单位予以关闭。
  (三)深化工业水污染防治。
  1.淘汰落后产能。全面排查我市辖区内企业,依法关停“十五小”等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严防死灰复燃;2015年11月底前,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名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严查辖区内制浆造纸、化工、石化、印染、农副食品加工、饮料制造、生物制药、皮革、农药、电镀、选矿、冶炼等12个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一旦发现,及时进行淘汰关闭,从严制定并严格实施其他重点行业淘汰要求。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2.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东片区日处理废水2万吨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快产业集聚区东片区日处理废水2万吨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进度,确保2015年8月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营。
  责任单位: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3.推动已建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加快城厢乡污水处理厂、苗桥镇污水处理厂、芒山镇污水处理厂、马桥镇污水处理厂、陈集镇污水处理厂、演集镇丰庄社区污水处理厂、城厢乡汉源社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调试,确保8月底前全部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城厢乡政府、苗桥镇政府、芒山镇政府、马桥镇政府、陈集镇政府、演集镇政府4.全力推动规划项目实施。全面推进《省流域规划》中工业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实施,确保雪枫沟下游人工湿地建设项目和城市第一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在2015年8月底前完成工程建设并投入运行。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四)推动新一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城镇化推进工作中,要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合村并城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人口密集乡镇和环境敏感乡镇要优先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解决城镇化过程中因人口聚集产生的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排放问题。督促十八里镇、酂城镇建设乡镇污水处理厂并确保在2015年11月底前建成投运。
  责任单位:有关乡镇政府、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五)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加强饮用水源地污染监管,进一步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设施,进一步对应用水源地保护区进行排查,一旦发现保护区内排污口和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立即予以拆除、关闭。全面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工作。制定县级和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每年开展1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演练,确保应急预案能够有效实施。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六)加强河流环境风险管理。结合我市水环境质量现状,制定并实施水质改善和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方案,切实防范水环境风险。进一步完善水污染事故联防机制,积极应对上游积存污水,防止污染团集中下泄,切实防范包河、浍河和沱河发生跨省境污染事故。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环境保护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2015年是“十二五”收官之年,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根据职责分工,市发改、工信、住建、环保、水利、畜牧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要认真落实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企业整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源地综合整治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碧水工程顺利推进、早见成效。
  (二)加强指导协调。结合河流水质现状和水质目标,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永城市碧水工程实施方案,积极开展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在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推进城镇和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实施河道综合整治、河流生态修复等工作方面密切配合、主动参与,形成合力,推动各项工程措施早日实施、早见成效。市环境保护局要组织开展河流水质监测,建立水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河流水质信息,为政府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三)完善制度政策。一是建立水环境质量反退化制度,确保各控制断面水质等级不降低、各水体使用功能不下降、各水体污染负荷不增加。要把环境质量反退化作为经济建设活动的刚性约束条件,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严格监督所有污染源、排污行为、排污过程,确保辖区内水环境质量不退化。对因履职不力导致水环境质量严重退化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是落实新建项目水污染物倍量削减替代制度,严格控制超标河流所在流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在新、改、扩建项目审批时,对排入水质超标20%以下的河流,对应的超标因子排放总量实行1倍替代;水质超标20%至50%的河流,对应的超标因子排放总量实行2倍替代;水质超标50%以上的河流,对应的超标因子排放总量实行3倍替代。三是实施工业企业限产限排制度,确保敏感时期水环境安全。在枯水期等容易引起水质超标的敏感时段,对排污负荷大的排污企业依法采取限产、限排等强化措施,降低河流污染负荷,防止出现污染事件。
  (四)健全投入机制。要确保对碧水工程的投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合理配置政府各项资源,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碧水工程中来,确保碧水工程顺利实施。
  (五)强化监督管理。“两办”督查室要加强日常督导,定期通报各项措施完成情况,对工作不力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市环境保护局要切实加强对涉水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达不到流域标准要求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等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严格目标考核。对各乡镇和有关单位碧水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对整治效果良好,水质改善明显的,优先加大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对工程进展缓慢、污染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乡镇和单位,对有关责任方通报批评,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实施挂牌督办,暂停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和各类环保创建,取消创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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