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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5030570060000474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5-04-27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办〔2015〕28号 所属主题: 永政办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年审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5-0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永各单位: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确保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27号)和《永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2014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和管理范围

  永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均简称用人单位)。以法人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

  二、应提交的年审资料

  (一)法人及法人代表盖章、签字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二)用人单位在职在岗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的在职在岗伤残军人的身份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用人单位与在职在岗残疾人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和2寸免冠照片2张。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编制册;2014年第四季度在职职工工资表和2014年职工养老保险花名册。

  (四)企业、民办非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2014年财务年报表、2014年第四季度在职职工工资凭证原件、2014年残疾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对账单、医疗保险手册、失业保险相关证明材料和统计部门2014年劳动用工情况表(104号)。

  (五)2014年度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提交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资料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2015年1月1日后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提交上述第(一)项资料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直属二级机构由主管单位统一组织参加年审。

  三、年审时间、地点

  2015年5月11日至6月5日到永城市残疾人就业办公室(东外环路与车集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联系电话:5185358)年审。

  四、具体要求及处理办法

  (一)各用人单位对此次年审工作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自查、自审,积极组织本单位残疾职工在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参加评残、审核,确保年审工作顺利进行。

  (二)根据《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每年5月底前必须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填报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相关申报资料的用人单位,按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职工就业认定。

  (三)对弄虚作假、伪造残疾职工档案、残疾人证件、工资册的单位,一经核实,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用人单位已停薪留职、病退、病养、离休、退休(含内退)、自谋职业的残疾职工,不计入本单位已安排残疾人人数。

  (五)对以正常人冒充残疾人并且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顶替本单位在岗残疾职工的,经核实后,将依法追缴应缴纳的就业保障金,没收《残疾人证》,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对参与评定残疾人的医务人员,不严格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进行评残的,经核实后,将追究医务人员的责任,并建议有关单位严肃处理。

  (七)用人单位所使用过的临时工、季节工造成工伤的残疾人,已经一次性处理的或每月只发放生活费没有固定工作岗位的,不视为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

  (八)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残联群字〔1995〕第70号)精神,精神残疾和重度智力残疾人暂不作为安置对象。

  (九)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单位,将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数字、税务部门提供的在职职工数和经过调查核定的人数,确定在职在岗职工数和残疾职工数,或作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处理。

  (十)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报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对积极举报假冒残疾人就业的个人,一经核实,给予奖励,并且为举报人保密。

  (十一)对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如数补缴,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仍拒不执行的,根据《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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