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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5030470280000474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5-04-23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办〔2015〕24号 所属主题: 永政办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28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15年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市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交政府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221件,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221件。为认真做好今年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建议、提案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具体形式,也是畅通民主渠道、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手段。认真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是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是接受监督、了解民情、凝聚民智、实现民意的重要途径,是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有效措施。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两案办理工作,并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办理工作,制定办理方案,明确责任主体,确保任务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到人;对重点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办理,主动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所有建议和提案的复文要由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

  二、建章立制,规范程序

  健全工作制度,是规范办理工作的坚实基础。各承办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办理工作责任制度、目标考核制度等,使登记、分发、办理、见面、答复、审核、归档等各个环节有章可循,切实做到责任主体明确、办理标准明确、完成时限明确,务必做到交办有人接、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办、件件能落实,确保办理建议、提案的每项工作符合规定、达到要求,高质量、按期限全面完成办理工作任务。

  三、创新方法,加强沟通

  各承办单位要不断探索和改进办理方法,主动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和联系,通过召开座谈会、登门拜访、专题调研以及电话联系等方式,认真听取代表和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办理前要“走出去”,认真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了解建议、提案提出的背景;办理过程中要“请进来”,尽可能邀请代表、委员参与办理,共同协商解决的办法,提高办理工作的透明性。对一些综合性强、涉及面广,问题较为复杂的建议、提案,要通过调查研究,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增强办理工作的针对性;办复后,要组织开展“回头看”工作,对答复中承诺的事项逐项抓好落实。对已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分别予以答复。对涉及问题多,需要多个部门答复的建议、提案,要按照部门职责范围分别答复,严禁推诿扯皮或矛盾上交。

  四、注重质量,务求实效

  各承办单位要把办实事、求实效、抓落实体现在办理工作中,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分析研究每件建议、提案,重点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承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督办落实,承办单位在对建议、提案答复前要征求代表、委员的意见,并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凡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应予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积极予以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制定方案,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委员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争取代表、委员的理解与支持。

  五、加强督查,按时办结

  所有建议、提案须在2015年8月31日前办理完毕,以正式公文形式答复代表、委员。要尽量早答复、早落实,坚决杜绝临时突击办理现象。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办理工作不定期督促检查,掌握办复进度,指导协调办理工作,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度快、质量好的要提出表扬,对无故延误期限、弄虚作假、重答复轻办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查情况与年度目标考核挂钩,落实奖惩机制。各承办单位也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跟踪督办、限时办结等制度。

  六、工作要求

  (一)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并将签收的人大代表建议交办单和政协委员提案交办单具体件数及办理工作人员名单于10日内报送市政府督查室。承办单位若认为交办意见确有不妥,应于接到建议、提案10日内与市政府督查室联系,严禁拖压搁置或自行转给其他单位承办,否则通报批评。

  (二)承办单位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答复文件要严格按照市人大和市政协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办理(见附件1、2)。复文要根据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准确标出办理结果(标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采纳的,所提问题已有规定并且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解决或采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

  (三)对建议的复文应寄送所有提建议人,对提案的复文只寄送前三名提案人,同时分别抄送市人大选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督查室及有关单位。答复后承办单位应及时与代表、委员联系,核实是否收到,并据实填写统计表。

  (四)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的复文需附市政府办公室印制的《人大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见附件3),《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见附件4),并请代表将《人大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寄送市政府督查室和人大选工委,请委员将《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寄送市政府督查室和政协提案委。对代表、委员反馈不满意的建议、提案,原承办单位应面见代表、委员,重新研究办理,并于1个月内办结,直至代表、委员满意;对代表、委员反映未收到复文的,市政府督查室要查明原因,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将复文送交代表、委员本人。

  (五)各承办单位在建议、提案全部办结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后,要认真总结办理工作经验,查找办理工作中的不足,并于2015年9月15日前分别向市人大选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及市政府督查室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单位领导重视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系沟通情况、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所提问题解决情况、办理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等。

 

  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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