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15030170090000473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5-01-06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永政办〔2015〕2号 | 所属主题: | 永政办 |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推进我市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培育和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促进第三方公众征信平台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的推广应用,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永政〔2014〕33号)要求,现将我市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企业的经济身份证,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明信片,也是企业竞争的通行证,更是企业的立身之本。通过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在全市中小企业中树立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诚信自律的信用导向,不断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使企业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二、企业信用档案主要内容
(一)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简介、商标、联系方式、主营业务、行业分类等。
(二)政府监督信息。
1.企业基本资质: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行政许可、认证证书等。
2.行政奖惩信息:市政府职能部门对企业表彰、奖励、荣誉、惩罚决定等,以及市法院依法公开的判决和裁定。
(三)银行信贷信息。全市各商业银行对企业信贷等级评定信息;各民间借贷机构对企业的信贷记录、评价信息。
(四)行业评价信息。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对企业的评价、表彰、奖励、处罚等信息;水、电、气、通讯、物业等公共实业对企业的评论、评价、记录信息。
(五)媒体评价信息。电台、电视、网络、报纸等对企业的评价信息。
(六)企业管理信息。企业财务信息和有专业资质的企业管理、培训机构对企业的认证信息等。
三、企业信用档案信息采集办法
(一)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全市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填写《企业登记表》、《信用档案信息采集表》。
(二)市绿盾企业征信有限公司负责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填写的《企业登记表》、《信用档案信息采集表》内容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确认后,录入企业征信系统。
(三)市工商、税务、金融、保险、质监、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司法、住建、商务、新闻媒体、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要无偿、无条件的向市绿盾企业征信有限公司提供录入企业的信用数据。
四、企业信用档案管理
(一)为恪守“客观、真实、公平”的独立第三方国际征信准则,市绿盾企业征信有限公司负责企业信用档案的信息采集、见证、核实、录入、评判结果及整理登记、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企业信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市绿盾企业征信有限公司应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情况,及时全面地收集、补充、更新企业的信用文件和数据,做好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五、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布
依托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对录入企业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公布,接受全社会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一)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企业信用档案建立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崇尚诚信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
(二)要保证企业信用档案的真实性。信用档案记载和反映的内容不允许弄虚作假,应客观真实、凸显信用信息的公信力。
(三)市工商局要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企业的注册号等随机摇号,定向或不定向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进行检查。
(四)各商业银行、各民间借贷机构对企业的信贷进行评定时,应将企业提供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重要参考,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供应商信用评估报告促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财购〔2010〕26号)要求,参加投标的市场主体必须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信用报告,以促进永城市信用体系建设。
(六)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打造诚信的社会环境,逐步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自律”四位一体的信用体系机制,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市工商局、市绿盾企业征信有限公司要加强对企业诚信经营的监管,定期对企业信用档案完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公布。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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