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1070230000470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0-16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永政〔2020〕12号 | 所属主题: | 永政 |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第一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告
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实际,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确认以下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永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永城市教育体育局
永城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永城市公安局
永城市民政局
永城市司法局
永城市财政局
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永城市住房保障局
永城市城乡建设局(永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永城市城市管理局(永城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永城市交通运输局
永城市水利局
永城市农业农村局(永城市畜牧局)
永城市商务局
永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永城市文物局)
永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永城市应急管理局
永城市审计局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永城市统计局
永城市医疗保障局
永城市国家保密局(永城市密码管理局)
永城市气象局
永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永城市消防救援大队
永城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永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在市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上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市政府不再公布。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法定执法证件,亮证执法。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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