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19031070230000469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9-10-16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永政〔2019〕17号 | 所属主题: | 永政 |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范围的通告
为有效治理高污染燃料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散”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9〕102号)、《商丘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散”治理“1+16”工作方案的通知》(商环攻坚办〔2019〕252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东、西城区全域。
(二)城厢乡政府驻地;高庄镇:幸福港湾C区、邵庄村、黄李村、郭庄村;侯岭乡:李口村、韩二庄村、施庄村、高楼村、柏山村、草庙村;陈集镇:丁集村、豆油坊村、刘楼村、刘寨村、孟寨村、陈集村;苗桥镇:润桥社区;演集镇:丰庄村、天齐村、朱小庄村、曹楼村、陆楼村、李林村、丁楼村、刘楼村、刘庄村、韩寨村、李楼村、时庄村、梁油坊村、代王楼村、张大庄村、武庄村。
二、禁燃区内全面采用清洁能源取暖,除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外,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燃料(含洁净型煤),实现燃煤“清零”。
三、禁燃区内禁止燃烧、销售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高污染燃料,以及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使用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专用锅炉,必须同时配备高效污染防治设施,所排污染物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要求。
四、禁燃区内严禁运输煤炭车辆违规进入;禁止建设各类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同时规范禁燃区外其他区域现有煤炭销售点管理。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劝阻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370—12315。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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