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18030570250000467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8-05-24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永政〔2018〕15号 | 所属主题: | 永政 |
永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重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拆迁安置实施主体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重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拆迁安置实施主体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2018年5月24日
关于重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拆迁安置实施主体的意见
为维护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拆迁安置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市委、市政府已于2016年初公开明令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禁任何形式的“以地换房”拆迁安置,禁止社会开发企业介入拆迁安置工作。为进一步切实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拆迁安置工作,再次重申以下意见:
一、拆迁安置是政府主导的民生工程,乡镇政府要切实担起责任,具体组织实施。严禁村(居)委会,村民组与社会开发企业签订任何形式的非法安置开发协议。
二、有关乡镇政府对村(居)委会,村民组已签订的所谓安置开发协议、安置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对用地性质等进行全面清查,对违规违法签订的开发协议一律不予认可并依法依规予以解除。
三、对符合拆迁安置的,由乡镇政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建设,乡镇政府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引导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四、对私自签订安置开发协议并从中非法牟利的,严肃依纪依法问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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