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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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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7031170070000466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7-11-04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2017〕38号 所属主题: 永政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07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积极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指导意见》(豫环文〔2017〕297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划定工作的通知》(豫环明电〔2017〕17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永城市东城区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汽油发动机。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或者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域范围:东城区淮海大道以南,东环路以西,永煤铁路专线以东,沱滨路以北。

  三、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在禁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市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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