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区)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永城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政策>其他文件>永政>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7030970190000465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7-09-14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2017〕34号 所属主题: 永政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芒砀山文物景区山体保护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19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芒砀山文物景区山体保护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芒砀山文物区域与旅游区环境风貌的保护,严厉打击在文物保护区、旅游区内开山采石、损毁文物、景点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河南省古代大型遗址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

  一、由市文物旅游主管部门、地质矿产部门、景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属地乡镇政府(芒山镇、条河乡),共同负责山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部门职能履行相应职责,努力维护山体原貌,切实有效保护芒砀山文物和景区自然环境风貌不受破坏。

  二、因芒砀山景区建设需要,确需部分修动山体石料的,经市规委会研究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工程总公司负责实施,产生收益上缴财政;未经市规委会研究、市政府批准的项目不得实施。擅自开采山石的企业或个人,依法依规给予严厉打击,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在保护区内新设墓葬,擅自设立墓葬的必须予以迁出,所需费用由墓葬设立人承担。保护区内原有坟墓逐步限期迁出。

  四、对相应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文物景区管理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诚邀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

  市 纪 委:5111444

  市检察院:12309

  市公安局:110

  2017年9月14日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

robo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