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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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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6030870090000463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6-08-03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2016〕34号 所属主题: 永政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城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0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永有关单位:

  《永城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3日

  永城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

  为切实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5〕8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总引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紧紧围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强化源头控制、部门协同,共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实现城乡饮用水源安全、河湖水质持续改善的目标,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永城提供生态环境支撑。

  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5%。沱河、浍河环境流量基本得到保障。到2030年,力争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四条主要河流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80%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8%。到本世纪中叶,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一、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八小”企业。全面排查规模小、工艺装备落后、经济效益差、排污量大的“小、散、弱”工业企业。2016年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制革、印染、造纸、炼焦、塑料加工、电镀、染料、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定期排查“八小”企业,发现一家关闭一家。(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参与,乡镇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乡镇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污染行业。全面排查造纸、焦化、农副食品加工、毛皮制革、印染、有色金属冶炼、原料药制造、电镀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按照河南省碧水工程计划“强化毛皮制革行业的专项治理”的要求,永城市圣龙皮革有限公司要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另外,2017年年底前,钢铁、焦化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污染。强化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集中治理。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五规合一,同步开展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修编工作。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对不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产业集聚区承接产业转移要充分考虑水资源与水环境承载力等因素,切实防范污染转移。集聚区内工业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集聚区要于2016年年底前实现管网全覆盖,并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牵头,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市商务局等参与)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严格落实关于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环境功能区、生态红线区、污染防控区域的生态环境特征和环境承载能力,分区分类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严格落实总量预算管理,建设项目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未经确认,不予批复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制定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18年,完成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任务。(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等参与)

  (三)优化空间布局。按照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综合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各乡镇要严格执行乡镇建设规划和乡镇环境规划。在区域开发、产业集聚区发展和城乡建设中,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要严格控制石油化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水利局等参与)

  推动重污染企业退出。2016年全面排查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冶炼、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制定企业改造退出方案。到2020年,完成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染严重企业的搬迁改造或关闭。(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按照规划积极实施日月湖、还金湖等城市水域建设和保护,制定日月湖、还金湖水质保护规定,保障两大湖区水环境安全,打造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级水利风景区。新建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滨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四)实现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继续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根据煤炭开采情况扩建、新建矿井水综合利用工程,扩大矿井水处理利用能力。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加强产业集聚区中水回用设施建设,逐步扩大中水回用总量,推进再生水用于园区内水质要求较低的工业企业生产、园林绿化、生态景观等。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牵头,市水利局等参与)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五)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强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强化脱氮除磷设施的同步提标改造。新建污水处理厂提高建设标准,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污水处理厂治污效能,鼓励依据河流水质目标要求,提高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推进城镇污水分质处理。到2018年,产业集聚区内的第三污水处理厂、河南龙宇煤化工区域污水处理厂要按设计要求分质处理污水。河南龙宇煤化工区域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要用于煤化工生产,不得外排。产业集聚区东片区污水处理厂要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污水分质处理。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工业废水原则上不得进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到2020年,所有乡镇全部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产业集聚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污水实现全处理,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六)完善配套管网建设,实现雨污分流。实行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系统改造。强化城中村、老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截留、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留、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积极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推进排水管线入廊,2020年年底前,基本建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建设实行雨污分流,积极推进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七)促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用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40%。(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高城市雨水排涝系统规划设计标准,按照排蓄并举原则,“工程治水”与“生态治水”相结合,源头减量与末端处理相结合,大力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渗、滞、蓄、净、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单位庭院和居民小区的雨污分流、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等,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新建绿地要采用下沉式设计,现有绿地实行下沉式、集雨式绿地改造,选用耐水湿、吸附净化能力强的乡土植物,提升城市绿地汇聚雨水、蓄洪滞涝、补充地下水、净化生态等功能。新城区要全面按照海绵城市标准进行建设,已建城区结合旧城改造、道路提升、公园绿地、城市河道综合整治等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按照省住建厅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海绵城市示范区建设,到2020年,海绵城市示范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70%。(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九)加强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6年,全面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的产生、泥质、运输和处理处置现状排查,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编制污泥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实现污泥处置设施共享共治。2020年年底前,产业集聚区污泥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处置,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5%。(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改善农村环境

  (十)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水环境质量达标要求,2016年要科学合理地调整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并列出禁养区需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单;2017年年底前,依法全部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科学编制畜禽养殖产业发展规划,实施种养结合,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充分考虑周边种植业对畜禽粪便的消纳吸收能力,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防渗防溢流贮存设施、粪便污水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外排废水必须做到稳定达标。散养密聚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不得随意超标排放。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废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市畜牧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十一)控制种植业污染。2016年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重视农业面源污染的源头控制,开展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进有机肥的使用,降低化肥施用量。开展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指导、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等技术。采用秸秆覆盖、免耕法、少耕法等保护性耕作措施。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2017年年底前按规划关闭所有未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尽快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复核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十二)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对连片村庄统一综合整治。优先治理乡镇政府所在地、美丽乡村试点、新型农村社区、迁村并点区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和工矿企业周边、省界周边等环境敏感流域、区域。到2020年,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40个。(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等参与)

  减少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建设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规模较大的村庄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的村庄建设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立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已建设施正常运行。(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四、节约保护水资源,保障河流环境流量

  (十三)管控用水总量。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覆盖全市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要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以及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的重要依据。加大重点建设项目布局规划的水资源论证,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严格控制超计划用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农业局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2017年年底前,按规划关闭所有未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尽快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复核工作;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农业局等参与)

  (十四)提高用水效率。落实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将再生水、雨水和循环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基准年)下降22.3%以上。(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等参与)

  加强钢铁、电力、造纸、毛皮皮革、化工、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纺织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高耗水、重污染工业行业用水管理、节水技术改造以及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措施,降低单位产品取用水量和排污量,全面提高工业节水水平。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印染、造纸、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国内先进定额标准。(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推广普及先进适用的节水工艺、技术和器具,推进节水型城市、单位(企业、小区)创建工作,鼓励推行一户一表节水改造,推动建筑中水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到2020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市水利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农村节水。积极推广渠道衬砌、低压管道输水、喷灌、滴灌、渗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通过调整农业种植结构、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建设高效输配水工程、加强田间高效节水、推广和普及农业节水技术等措施,全面提高农业节水水平。到2020年,全市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170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80。通过加强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全面普及计量设备,推行村镇集中供水,合理利用多种水源等,逐步提高农村生活节水水平。(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参与)

  (十五)保障环境流量。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强化排污口设置审批,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企业,停止或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等参与)

  配合加强河流水量调度管理,保障河流环境流量。(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参与)

  (十六)加大水源涵养力度。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努力扩大林地、草地、河流、湖泊、湿地等面积,构建水生态安全保障体系。科学保护湿地资源,确保河流和湿地面积不减少,防治水土流失。(市林业局牵头,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五、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水安全

  (十七)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市环保、卫生及供水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全市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开展水质生物毒性预警体系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强化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严格执行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经划定,严格控制调整。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排查评估以及风险预警,强化水源保护区管线穿越、交通运输等风险源的风险管理,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和应急能力建设,扩大监测指标范围,配备与之相应的监测设备、人员等相应条件,开展水质全指标监测;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技术,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做到应急防范“一条心”,应急指挥“一盘棋”,应急监测“一张网”,应急物资“一体化”,确保饮用水安全。2020 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2018年年底前,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围应建设物理或生物隔离设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供水企业要确保供水设施和管线等埋地设施质量良好,加强供水设施的巡检、定期维护、更新改造等。增加对水源地进厂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日常检测项目和频次,制定并落实应急净水技术方案、相关物资和设备,完善信息报告、应急指挥、应急检测、应急生产调度等,确保供水安全。(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十八)保障村镇饮水安全。强化村镇饮用水水源保护。严格执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方案,因地制宜优化水源布局,推进区域集中供水,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保护。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施排污口拆除、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根据取水点位置、供水量、取水方式不同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督性监测和环境监管,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纳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专项检查范围,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水源及水厂水质监测和检测,重点落实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责任。排查农村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隐患,建立风险源名录,以乡镇为基本单元,编制农村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十九)防治地下水污染。突出重点,分区防治。每年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产业集聚区、煤矿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按照省部署,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及修复试点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水利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六、深化重点流域治理,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二十)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实施重点流域“十三五”水污染防治规划。强化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主要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实施沱河、浍河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沱河、浍河水质进一步改善,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80%以上。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对高耗水企业实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水利局等参与)

  着力改善污染严重河流水质。推进包河、王引河等河流综合整治,切实削减污染负荷,严格控制纳污总量,到2020年,水质全面达到Ⅴ类及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水利局等参与)

  (二十一)推进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大力推进城市河流清洁行动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现有河流制定分年度整治计划。着力推进垃圾河清理整治工程、河流截污整治工程、城区工业污染源整治工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河道生态修复建设工程和河流沿岸景观建设工程,构建河畅水清、岸洁景美、人水和谐的城市河网水系。定期公布公众对城市河流满意度调查结果。(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5年年底前完成建成区水体排查,建立黑臭水体档案,制定整治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2017年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根据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养殖种类、养殖结构和规模,取缔网箱养殖,规范围网养殖。(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畜牧局等参与)

  (二十二)严格防范环境风险。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在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毛皮皮革行业等重点行业环境风险现状,建立环境风险信息系统,定期更新环境风险源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二十三)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对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进行全面调查,核定排放量和控制目标。深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水环境承载能力、重点污染物总减排量、环境质量达标率等合理确定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实行新建项目水污染物倍量削减替代。(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四)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整改。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市环保局负责)

  七、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强化水污染防治成效

  (二十五)加大执法力度。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全面实现达标排放。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负责)

  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协作力度,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相关规定。(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等参与)

  严惩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等参与)

  (二十六)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积极推进监测站标准化提标建设,提升环境监测综合实力。到2020年,环境监测站达到国家二级站标准化建设要求。按照动态监控、及时预警、准确计量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重点污染源与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系统,实时监控排污状况。着力强化国控、省控污染源和污染减排重点项目的监督性监测。提升饮用水水源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指标监测。(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技术水平。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环保执法力量。实行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市环保局负责)

  健全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跨界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协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努力实现基础数据整合、水质监测与评价、污染源管理、未来趋势预测、风险预警与应急等多种功能的有机融合。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农业局、市气象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等参与)

  八、完善经济政策,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二十七)健全环保投入机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推进融资担保基金、融资租赁等环境金融服务试点。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推广收费权质押、股权质押、项目收益权质押、特许经营权质押、排污权质押等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市人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等参与)

  健全政府环保投入体系。每年安排资金,确保环保行政和事业专项经费支出。

  抓住国家、省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机遇,市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调研,论证筛选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力争更多项目纳入国家、省规划,得到国家、省各类资金支持。

  健全企业和社会投入机制。运用环境经济杠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污染防治或废弃物处理处置,依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排污单位要不断加大环保投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环保投资融资机制,促进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环保基础设施的市场化建设与营运。(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二十八)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产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水利局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2017年年底前完成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简化信贷手续、降低贷款利率等优惠政策,加大对节水产品和环境友好产品生产企业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配合上级部门深入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鼓励涉重金属、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市人行牵头,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银监办等参与)

  (二十九)强化科技支撑。规范环保产业市场。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加大环保产业培育,扩大市场规模。健全完善环保产业发展机制,完善环保标准体系,倒逼环保产业发展;严格环境监管,规范环保市场;转变政府职能,拓展市场空间;综合运用技术、经济等手段,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推动环保服务业发展机制和模式创新。推动环保产业链上下游整合以及横向联合,形成包括咨询、土建、金融、环保设备、工程设计等环保产业链各个环节在内的环保服务总承包和环境治理特许经营模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等参与)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严格目标考核

  (三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市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定期会商,研究解决水污染防治重大问题。(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等参与)

  (三十一)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参与)

  (三十二)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市政府与乡镇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企业签订碧水工程行动计划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参与)

  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乡镇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排污单位,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乡镇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参与)

  十、加强信息公开,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三)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定期公布水环境状况。对水环境质量差的乡镇,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或建议取消其生态乡镇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等参与)

  (三十四)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市环保局负责)

  (三十五)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打造和依托全市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提高节约用水意识,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环保局牵头,市教体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水利局等参与)

  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明确责任,做到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突出重点、系统治理,实施硬措施、采取硬办法、完成硬任务,确保全市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如期实现,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永城做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1.全市流域水质目标清单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清单

                 3.地下水监测点位目标清单

  附件1

  全市流域水质目标清单

  

 

  序号

  

 

  所属流域

  

 

  所属水系

  

 

  所在水体

  

 

  考核断面名称

  

 

  水质类别

  

 

  达标年度

  

 

  备注

  

 

  1

  

 

  淮河流域

  

 

  洪泽湖水系

  

 

  沱河

  

 

  安徽淮北小王桥

  

 

  Ⅳ

  

 

  保持达标

  

 

  

 

  2

  

 

  淮河流域

  

 

  洪泽湖水系

  

 

  浍河

  

 

  黄口闸

  

 

  Ⅳ

  

 

  保持达标

  

 

  

 

  3

  

 

  淮河流域

  

 

  洪泽湖水系

  

 

  包河

  

 

  马桥耿庄闸

  

 

  Ⅴ

  

 

  保持达标

  

 

  

  附件2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清单

  

 

  序号

  

 

  所属流域

  

 

  水源地名称

  

 

  水源地类型

  

 

  服务人口

  

 

  水质目标

  

 

  监测指标数量

  

 

  预计达标年度

  

 

  1

  

 

  淮河流域

  

 

  永城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地下水

  

 

  5.5

  

 

  Ⅲ

  

 

  39

  

 

  常年保持达标

  

  附件3

  地下水监测点位目标清单

  

 

  序号

  

 

  所属流域

  

 

  成井深度(米)

  

 

  含水层类型

  

 

  2015年

  

 

  2020年目标

  

 

  水质类别

  

 

  综合评价

  

 

  水质类别

  

 

  综合评价

  

 

  1

  

 

  淮河流域

  

 

  300

  

 

  松散岩类空隙

  含水层

  

 

  Ⅲ

  

 

  良好

  

 

  Ⅲ

  

 

  常年保持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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