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区)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永城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政策>其他文件>永政>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6030770070000462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6-06-2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2016〕25号 所属主题: 永政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7 浏览次数: 【字体: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暂行)》要求,我市定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

  根据《永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永城市不动产登记局的通知》(永编〔2015〕35号),成立永城市不动产登记局,实施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权登记、草原(含牧草地)登记、水域(滩涂)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

  二、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时间及办理机构

  自2016年7月1日起,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永城市不动产登记局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停止发放。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在2016年7月1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受理地点

  永城市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地点:永城市芒砀路北段行政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370-5756199。

  特此公告。

  2016年6月29日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

robo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