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16030470220000462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6-04-21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永政〔2016〕14号 | 所属主题: | 永政 |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郑徐高铁永城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现将郑徐高铁永城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通告如下:
地点 |
铁路起讫里程 |
左(右)侧 |
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距离 |
永城市条河乡 |
K276+177—K269+285 |
双侧 |
15米 |
永城市芒山镇 |
K269+285—K268+461 |
双侧 |
15米 |
郑徐高铁永城段建设单位应按照上述范围绘制平面图,并在铁路沿线设立标注桩。
保护区沿线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第三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三十一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第四十四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维护、管理。
特此通告。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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