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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6030370040000462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6-03-0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2016〕7号 所属主题: 永政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城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0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永城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2日

  永城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

  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严肃事故调查纪律,提高事故调查处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豫发〔2014〕23号)、《中共永城市委办公室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办文〔2015〕2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处置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地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事故救援,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开展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安机关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维持救援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并做好事故先期调查相关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组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结合事故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公安、监察、总工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事故所在地乡镇组成,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参与,市政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任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市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属地事故善后处理和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

  三、事故调查组职责

  事故调查组应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或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受市政府委托,做好事故调查牵头组织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事故调查全过程进行综合协调,起草事故调查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经调查组成员讨论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3.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事故调查发现其他严重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协助公安、监察、检察机关立案调查。

  5.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市公安局。

  1.接到事故报警后,应迅速出警,做好先期处置,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伤员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2.协助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依法查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出现的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事故调查、善后工作有序开展。

  3.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提供人员伤亡情况,并依据部门职能,委托物价部门对经济损失进行定损。

  4.涉及人员死亡的,应做好现场勘查、法医检验和讯问调查笔录,查明死因。如未构成刑事犯罪,需提供尸检报告的,除道路交通、消防火灾、森林火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由事故所在乡镇出具委托书。

  5.及时受理事故调查组移交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经审查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逃逸的,应及时组织警力追捕归案。

  6.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3个月内,将本单位依据相关职能对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或单位的处理情况书面抄送至市政府安委会。

  (三)市监察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参与事故调查。

  2.对事故中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3个月内,根据本单位职能职责,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抄送至市政府安委会。

  (四)市总工会。

  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调查生产安全事故中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市人民检察院。

  按照《监察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监发字〔2006〕2号)要求,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并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3个月内,将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或单位的处理情况书面抄送至市政府安委会。

  (六)其他有关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权范围开展工作,及时提供本行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负责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做好事故发生单位的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并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3个月内,将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或单位的处理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抄送至市政府安委会。

  市卫生局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抢救伤员、出具相关医疗证明等。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事故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事故善后相关处理工作。

  (七)乡镇。

  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乡镇负责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做好事故发生单位的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的3个月内,将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防范和整治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抄送至市政府安委会。

  五、事故调查纪律

  (一)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AB岗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并在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赶赴指定地点,事故调查期间不得随意变动人员。

  (二)自觉服从调查组组长领导,密切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事故调查人员应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

  (三)事故调查结果和查处情况,经市政府授权,由事故调查组或宣传部门统一对外公布。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或有关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信息。

  (四)事故发生地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五)不认真履行职责,影响事故调查的,按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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