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15030970040000461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5-09-01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永政〔2015〕66号 | 所属主题: | 永政 |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人社部发﹝2015﹞11号文件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5〕9号)要求,决定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居民个人筹资标准
根据“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要求,我市学生儿童(包括全日制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个人年度筹资标准为90元,其他城镇居民个人年度筹资标准为130元。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建立缴费标准与待遇水平挂钩的机制,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0万元。
三、医疗保险基金征收
18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负责组织征收;大、中、小学学生、幼儿园儿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市教体局共同负责,确保按时完成征收任务。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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