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15030870070000461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5-08-04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永政〔2015〕63号 | 所属主题: | 永政 |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城区三轮车四轮车的通告
为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城区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为东、西城区内所有三轮车、电动四轮车。
二、依法取缔营运和非法营运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包括在市交通运输局登记的有牌有证的营运三轮车及由市残联和市交通运输局共同认可的残疾人营运三轮车。自2015年8月31日零时起,所有载客营运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在城区内禁止营运活动。
三、加强电动四轮车、自用三轮车管理。对在《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登记范围内的电动四轮车,车辆所有人应在2015年8月31日前持相关证明、凭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入户)。对不能入户且在2015年8月10日零时前购买的不在《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登记范围内的电动四轮车和各类自用三轮车,需重新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车辆标志牌,进行编号管理,并持相应驾驶证方可上路行驶。以后,只减不增,到期报废,逐步取缔,依法管理。
四、自2015年8月31日零时起,禁止营运三轮车和未核发标识牌的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在城区内行驶。
五、组织公安、交通、综合执法等部门联合执法,集中开展综合整治。自2015年8月31日零时起,对违法行驶和从事营运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进行集中查处。
六、对违法销售、违法生产和擅自改装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企业,以及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者,由市工商、质检等部门予以取缔,依法处罚。
七、凡违反本通告,在城区内违法行驶、违法营运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予以查处。
八、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市公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1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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