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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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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5030770240000460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5-07-23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2015〕61号 所属主题: 永政

永城市人民政府永城市开展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2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永城市开展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23日

  
永城市开展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郑州人行关于开展河南省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创建活动的通知》(郑银办发〔2015〕118号)、《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永政〔2014〕33号)、《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通知》(永政办〔2015〕2号)等要求,加快推动永城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创建活动扎实开展,现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永城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创建活动为契机,以信用信息服务为基础,以支持融资、培育信用意识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健全信用信息征集体系,完善信用评级(分)和信息发布与应用制度,推进信用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形成各方共建、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可持续机制,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小微企业经济主体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信用信息征集体系。优化小微企业信息采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银发〔2014〕37号)及我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小微企业经济主体的特点和信息分布情况,确定采集指标体系;完善信息征集机制,促进第三方大数据征信平台11315全国征信系统的运用,采取数据报送、直接征集、信息系统联网共享等多种方式征集信息。按照以用促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思路,多渠道、多方式整合各类信用信息资源和建立小微企业经济主体的信用档案,实现信息的持续更新,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二)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发挥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的力量,以小微企业经济主体的信用信息为基础,建立、完善适合小微企业经济主体的信用评价机制。按照市场化原则,利用小微企业数据库,建立符合当地小微企业特点的评分体系,推动评级机构为小微企业评定信用等级。  

  (三)健全信息通报与应用制度。建立小微企业经济主体的信息共享和应用机制,做好对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社会的信息服务。各相关部门率先推进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和各商业银行、信贷机构在企业进行融资担保时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和信用记录。 

  (四)建立“库、网”服务平台。按照信息“来源于地方、服务于地方”的思路,结合中小微企业业务范围的地方性特点及信息的可获得性,建立中小微企业数据库,并以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和信息通报与应用机制,形成数据库与网络相结合的信息服务平台,逐步纳入政府部门政策信息、金融机构产品与服务信息、中介机构服务信息、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和融资需求信息,构建集信息征集、信息发布的综合性平台,减少信息不对称。积极推进信用培育和信用对接,促进行政推动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实现多方共赢。

  (五)健全政策支持体系。推动政务信息公开。推动政府部门建立健全小微企业经济主体的信用记录,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公开,为市场机构、其他部门征集信息、提供信息服务奠定基础。

  完善支持政策措施。推动地方政府部门制定以信用评定为基础的小微企业政策支持措施,在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与支持。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和奖励基金,给予小微企业信贷的贴息与风险补偿。将小微企业贷款纳入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奖励范围。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信用信息的应用,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审机制,提高信用评价的真实性,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对信用好的小微企业可在授信、利率、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

  (六)发挥宣传引导作用。人行联合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多渠道开展对小微企业的信用和金融知识宣传培训,宣传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作用,提高社会、企业对该项工作的认识和参与的积极性。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永城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创建活动顺利开展,成立永城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经金融服务中心。

  四、工作职责

  (一)市财经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创建活动的总体协调和日常工作。加大组织协调,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促进信用信息共享,督促检查有关工作的落实。

  (二)市人行。负责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创建活动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组织各金融机构在对企业的信贷进行评定时,将小微企业提供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重要参考,并负责有关工作的培训、指导。

  (三)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依托永城市企业信用管理服务中心,督促、指导小微企业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并按要求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等要求,在本市参加投标的市场主体必须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信用报告,支持和促进永城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创建活动的开展。

  (五)市民政局。根据《民政部 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要求,以大数据中心为依托,依法收集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有关信息进行记录和整理,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必要的资料。

  (六)市工商局。依据《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通知》(永政办〔2015〕2号)精神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积极做好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引导鼓励小微企业加入信用体系。

  附件:永城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  件

 

  永城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孟庆勇(市政府市长)

  常务副组长:李宗岩(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  组  长:张连善(县长级干部)

  王发志(县长级干部)

  吴英杰(市政府副市长)

  杜剑北(市政府副市长)

  王  伟(市政府党组成员、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      员:练  超(市财经金融服务中心主任)

  黄传印(市财政局局长)

  王家允(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局长)

  赵清冰(市工商局局长)

  朱会堂(市民政局局长)

  李东林(市人民银行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经金融服务中心,练超同志任主任,李东林同志任常务副主任,市财经金融服务中心汪颖同志任副主任,工信局张朝阳同志任副主任,人行永城支行阎玉西同志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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