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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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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4031270050000457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4-12-03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2014〕84号 所属主题: 永政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0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永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3日

 

  

  永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精神,现结合我市试点工作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构成。
  第六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市政府按照省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缴费后,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参保人出具缴费凭证。
  第七条  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中央、省和市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与补助。
  省级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4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缴费补贴全部由省财政承担。
  市财政为达到重度残疾一级、二级的人员,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对参保缴费的烈士遗属、45周岁以上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每人每年补贴100元。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销个人缴费。
  第八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我市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三章  建立个人账户
  第九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二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其中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省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元;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在原标准每人每月5元的基础上,增发2元,合计执行每人每月7元。
  市财政对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每人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30元;对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一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2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上级统一安排、本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具体调整时间及数额,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五章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五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周岁,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要引导城乡中青年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第十七条  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组织乡镇(办事处)、村(居)等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充分利用市社会信用数据信息平台居民身份认证系统,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六章  制度衔接和转移接续
  第十八条  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如被征地且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二十条  与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要分账管理,不得混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开设账户,且应当按上级规定方式,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财政部门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及时核拨养老金,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八章  基金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披露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委员会(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对运用不正当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经办管理服务和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制订、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的筹集和基金管理工作;市农业、公安、民政、残联、计生等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经办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乡镇(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和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根据职责承担相应工作。
  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实行市级垂直管理。
  第二十九条  健全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层工作网络,各乡镇(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应配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专职人员;村(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配备专(兼)职协管员,负责本行政村(社区)具体工作。
  第三十条  市、乡镇(办事处)二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给予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一定数额的经费补助,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关于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总体要求和社会保障卡应用的需要,围绕方便群众、快捷高效,按照《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规范》,切实加强和完善乡镇人力资源服务设施建设。
  第三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市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断完善市社会信用数据信息平台居民身份认证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依托市、乡(办事处)、村(居委会)就业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实现市、社区、乡镇、村以及医疗机构、金融系统网络链接,突出公共服务功能,大力推进新的服务方式,构建全方位、一体化经办服务体系,推进内部和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服务效率。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三十四条  切实提高各项社会保障业务信息化水平。实现居民参保登记不出村(居),个人缴费不出村,权益查询不出村,待遇领取不出村,资格认证不出村。
  第十章  加强组织领导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市、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第三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积极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21日起施行,原《永城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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