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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4030770070000456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4-07-04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2014〕42号 所属主题: 永政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 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07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永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4日
 
  永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
  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关于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及调整资金分配管理方式的通知》(财建〔2012〕604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及《河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及项目管理办法》(豫财建〔2010〕33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市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大规模应用,切实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水余热、风能、生物质能等对建筑进行采暖制冷、热水供应、供电照明和炊事用能等。
  “永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经一定程序审核批准后,纳入永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库的工程项目。
  对纳入项目库的示范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示范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本市区域内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并委托永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示范项目的确定、管理、验收等相关工作。
  项目管理办公室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经市政府同意后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示范项目的确定、管理、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示范项目的申报与审查
  第五条  示范项目的申报
  申请示范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持下列材料向项目管理办公室申报:
  (一)《永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
  (二)《XX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备案证明;
  (四)新建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第六条  示范项目的审查确定
  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提请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分为技术审查和现场审查。
  (一)技术审查包括实施方案的可行性、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及先进性。
  (二)现场审查包括工程项目的批准手续、施工图专项审查结论、监测点预留方案以及项目的运行模式。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将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项目管理办公室填写《永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备案表》,并附示范项目的专家评审意见及《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备案,作为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依据。
  第三章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及补助标准
  第七条  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总补助的90%;其余部分用于配套能力建设的资金,主要用于标准制定、能效检验、技术推广、政策宣传及监督管理等。
  第八条  经确定的示范项目,由项目管理办公室核定项目的补助金额,由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专项补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必须专账核算,严格管理。
  专项补助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以下方面:
  (一)示范项目中的补助;
  (二)示范项目综合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的验证及完善等;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及示范推广;
  (四)示范项目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支出;
  (五)财政部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基数为实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其中太阳能光热项目每平方米补助15元,地源热泵应用项目(含水源、土壤源、污水源)每平方米补助60元,实际补助额度按照应用形式和示范面积确定。
  示范面积的计算方法:
  太阳能热水系统示范面积=实际建筑应用面积×0.3;
  地源热泵系统示范面积=实际建筑应用面积×1;
  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示范面积=实际建筑应用面积×1.3。
  地源热泵系统包括:土壤源热泵系统、污水源热泵系统、海水源热泵系统、淡水源热泵系统等。
  第四章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
  第十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示范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内容实施进度分批拨款、跟踪问效。建设单位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供应商、技术支撑单位、合同能源管理单位或专业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并已经开始具体实施的,经审核确认后,拨付专项补助资金的30%。
  根据示范项目实施进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内容完成过半的,经审核确认后,再拨付专项补助资金的30%。
  示范项目竣工进行能效测评和专项验收后,根据能效测评和专项验收报告,对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项目,拨付剩余的40%专项补助资金。对未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的项目,将核减补助额度或不予拨款并责令整改,经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集中管理,并直接拨付到示范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示范项目的实施及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进行跟踪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按照设计要求预留检测点,为后期检测评估工作做好准备。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材料、设备等进行查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示范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组织对示范项目的实施情况、节能材料的质量、设备产品性能、检测点预留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还将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技术指导,提出优化方案,协助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应组织做好项目检测及评估。示范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进行预验收,项目管理办公室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示范项目进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检测报告,并结合技术先进、适用可行、经济合理和示范推广等方面情况组织验收评估,并将验收评估报告报建设部、财政部。
  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示范项目运行能耗的监督、管理。验收评估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监测和维护,并逐级上报建筑能耗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补助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财政局立即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
  (三)未按《实施方案》实施的或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的;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支撑单位、设备供应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五)未通过专项验收和能效测评的;
  (六)不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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