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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70302702700008901 发布机构: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2-22 有效性: 过期
文 号: 永政办〔2017〕17号 所属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2-27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永城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22日

  永城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确保完成2017年省下达我市空气质量改善终期考核目标任务,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科学编制“一市一策”实施方案精准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56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根据省委、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下达的目标责任书,坚持“一市一策”、“一企一策”、科学施治,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细化年度攻坚治理施工图,着重实施工业减排、劣质燃煤减量工程治理、污染天气管控错峰生产、管控标准化建设扬尘治理、机动车尾气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小散乱污”企业治理、农作物秸秆和落叶垃圾禁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等污染防治管理措施,重点防治PM10和PM2.5的同时,将NO2和VOCs纳入重点防治领域,在环境容量恒定的情况下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度和总量,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稳定改善。健全集中攻坚协调推进的科学治污机制,完善和落实污染控制指标和环境质量属地政府辖区负责制,推动管控措施向精细化、专业化转变,工作机制向法治化转变。每日抓好调度指挥和贯彻落实,以日保周、以周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全年,认真落实奖励及失职追责制度,确保我市大气

污染防治攻坚战

持续扎实推进。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2017年省下达终考指标、全年气象条件、攻坚工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我市全年工作目标,具体如下:

  (一)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评价,全年平均优良天数达217天以上。

  (二)大气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PM10年均浓度控制值控制在102微克/立方米以下;PM2.5年均浓度控制值控制在59微克/立方米以下,较2016年年均值(61微克/立方米)下降3.3%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工业污染减排。以工业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为重点,深入提升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推进工业工程化提标改造,以治污项目化促进污染物减量化,全面推行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双达标”,试点建设环保标杆企业,进一步降低工业污染排放强度。

  1.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依托全省转型升级攻坚战,进一步明确产业导向,严格产业环境准入,禁止“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在城市建成区不再布局新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冶炼、水泥、平板玻璃、铸造及原煤散烧锅炉等高污染项目,利用新技术,采取调、搬、关、清、治等措施,对现役源开展综合治理和管控,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总量。

  加大化解过剩产能力度。坚决防止已化解的过剩产能死灰复燃。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地方政策,综合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对全市不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落后产能、工艺和产品、设备实施淘汰,扭住处置“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用市场机制、法治手段、环保标准约束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加快重污染行业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步伐,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全面取缔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关停污染严重的10万吨/年以下碳素、30万吨/年以下焦化企业,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等落后产能,取缔15万吨/年以下小煤矿。落后产能淘汰要做到收回证照、断水断电、废毁主体生产设备和厂房、清除原料、无复产能力;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31日

  2.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巩固我市对964个建设项目清理整改的成果。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认真落实建成违规产能清理整顿实施方案,有序推进违规产能清理整顿工作,重点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砖瓦等行业现有建设项目的全面核查,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对于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于在建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再次排查出不符合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和不符合土地、能耗等相关规定的企业,予以停业、关闭。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

  完成时限:2017年6月30日

  3.全面取缔“小散乱污”企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拉网式排查和专项取缔行动,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等措施,确保“小散乱污”企业整改到位。有关部门要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乡镇、村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小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责任。对排查、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追究“网格长”及相关人员责任。“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纳入环保部门信息平台和执法监管平台。

  “小散乱污”企业重点是有色金属熔炉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完成时限:2017年6月30日

  4.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制定实施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计划,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积极鼓励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31日

  5.控制工业燃煤污染。实施特别排放限值。2017年9月30日前,所有钢铁、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200mg/m3和颗粒物30mg/m3)。

  2017年10月31日前,煤化工现有6台65蒸吨(含)以上燃煤锅炉实现超低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6.加快推进地方燃煤发电机组关停。推进地方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4月底前,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未达到超低排放的全部停产。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二)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

  1.根据我市污染特征,因地制宜开展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严格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全面推进石油化工,医药、农药、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料类,包装印刷等VOCS治理,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

  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备改进工艺;全面实施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浮顶罐,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封闭、下部装卸、液下装卸等方式,并实施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不含柴油),配备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采取密闭措施,安装高效集气装置;加强有组织废气治理,配套安装焚烧等高效治理设施;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应送火炬系统处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驻永各企业

  2.对全市所有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进行“回头看”,开展油气回收系统运行情况年检,确保油气回收系统稳定运行率100%。中石化、中石油所属加油站对油气回收系统加装回收计量装置。对新建加油站一律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中石油永城分公司、中石化永城分公司

  完成时限:2017年6月30日

  3.全面禁止室外露天裸露喷涂作业。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综合执法局

  实施时段:全年

  (三)深化燃煤污染治理。通过源头控制新增量、过程控制排放量、末端削减库存量,加快推进能源结构“电气化”进程,确保全市燃煤消费总量负增长,大幅减轻煤烟型污染。

  1.实行煤炭总量控制和减量政策。制定能源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和落实我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指标,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的散煤量,可纳入新上热电联产项目煤炭减量平衡方案。中心城区实现集中供热全覆盖,新增居民建筑采暖要以电力、天然气、地热能、空气能等采暖方式为主,不得配套建设燃煤锅炉。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完成时限:2017年6月30日

  2.实施冬季清洁取暖重点工程。制定全市冬季取暖规划,全面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散煤治理,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使用。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施以气代煤、以电代煤工程。加大工业低品位余热、地热能等利用。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工信委、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供电公司

  3.加快推进小燃煤锅炉“清零”。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和销售、使用原煤散烧锅炉。2017年9月30日前,城市建成区内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燃煤炉窑加快电炉、气炉改造进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各乡镇

  4.全面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全面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所有散煤销售点。严格禁止使用煤炭及其加工的固体和液体产品、未加工成型的农林固体生物质、工业固体废弃可燃物、生活垃圾和原油、重油、渣油、机油、煤焦油、稀料,依法拆除违法违规存在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综合执法局

  完成时限:2017年4月30日

  5.加快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坚持“冬病春治”,加快规划设计,统筹热源供应,合理调整工期,加快推进集中热力工程和配套管网建设,大幅提高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率,集中供热率达到40%以上。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发改委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31日

  6.加快推进工业余热利用。城市建成区热电联产企业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审批一切新、改、扩建燃煤、燃气、燃油、生物质、壁挂炉等其他形式热源,优先保障热电联产企业发挥最大供热效能。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之外但在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之内的区域,不再审批一切新、改、扩建燃煤、燃油、生物质等其他形式热源,必须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热电联产和天然气管网均覆盖不到的区域,必须使用电等清洁能源或高效煤粉等准清洁能源,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确保稳定达标运行,同步完成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改造,优先发挥大型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能力,加快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支持建设背压式供热机组或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2017年10月31日前,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取缔所有企业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工信委、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31日

  7.加快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加强燃煤散烧治理,在全省范围内卡口禁止劣质散煤销售、使用。立足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生活需求,着力推进洁净型煤替代,科学规划,合理布点,加快建设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物资流通中心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发改委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31日

  8.强化建筑节能。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施工图审查备案;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过程中未按经审查后的施工图进行建筑节能施工、擅自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政府投资的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31日

  9.加快推进供热计量。制定和落实年度方案,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推行“分户计量、按热收费”模式,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经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31日

  10.全面排查城市建成区现役经营性燃煤茶浴炉,对未达到环保治理和清洁能源改造的进行拆除取缔。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综合执法局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31日

  11.全面检查城市建成区内餐饮企业,强制性推行清洁能源改造,督促配套安装和运行高效油烟净化设备。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须安装油烟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且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督油烟排放浓度和油烟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已治理改造的餐饮单位,督促每半年清理和疏通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烟道,并建立相关管理运行备案待查。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31日

  加快推进煤炭洗选。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制定现有煤矿煤炭洗选加工计划,现有煤矿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逐年提高原煤入选率,2017年全市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对洗选后仍不达标的煤炭,督促配套建设专门利用设施,使其排放达到规定标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实施时限:2017年12月31日

  (四)精细治理扬尘。结合实施百城建设提质工程,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制定完善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街道保洁工作负责人,并公布名单。科学安排建设周期,强化施工和运输扬尘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铺装面积,遏制人为面源扬尘污染。以平均降尘量小于9吨/月·平方公里作为控制指标,纳入对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考核问责范围。

  1.实行扬尘保证金制度。建立建筑施工扬尘保证金制度,从源头加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完成时限:2017年6月30日

  2.实行扬尘治理预算制度。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预算,由建设单位落实控制扬尘污染经费,各施工单位保证扬尘防治费用专款专用。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物建造与拆迁、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修缮等各类工程开工之前需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向对本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财政局

  实施时段:全年

  3.开复工验收制度。各类施工工地需经相关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组织验收,各项抑尘防尘降尘措施达到周边硬质密闭围挡、物料堆放覆盖或密闭储存、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硬化保洁、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密闭堆存和及时密闭清运、拆迁工地湿法作业等“六个百分百”要求(以下简称“六个百分百”)后方可继续开(复)工。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环保局

  实施时段:全年

  4.加强扬尘监控和惩治。对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开工工地,在出入口、施工作业区、料堆等重点区域安装在线监控和视频监控,且与住建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对未落实或未有效落实“六个百分百”抑尘防尘措施的施工单位,综合采取挂牌督办、经济处罚、媒体曝光、列入建设单位“黑名单”、禁止其参与建设市场招投标等措施,促使施工单位形成“施工即防尘”的自觉行为。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实施时段:全年

  5.每周开展城市清洁行动。各乡镇、村(居委会)每周组织开展一次全民大扫除,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彻底清除道路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对辖区内的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各乡镇

  实施时段:全年

  6.房建工地管理。规范和加强房建工程、建筑物拆除施工工地、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开发项目土方开挖等扬尘污染防治和现场监管工作。施工工地凡未实现“六个百分百”擅自施工的,发现一次,在处罚的同时责令限期停工一周整顿;发现两次,在处罚的同时责令限期停工一个月整顿;发现三次,在处罚的同时责令限期停工三个月整顿。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

  实施时段:全年

  7.市政工程管理。规范和加强市政工程土方开挖等扬尘污染防治和现场监管工作。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凡未实现“六个百分百”擅自施工的,发现一次,在处罚的同时责令限期停工一周整顿;发现两次,在处罚的同时责令限期停工一个月整顿;发现三次,在处罚的同时责令限期停工三个月整顿。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实施时段:全年

  8.加强房建工程扬尘污染监管。房建及建筑物拆除施工工地必须采取“六个百分百”抑尘法,拆迁作业必须同步实施提前湿化喷淋和高空喷雾抑尘。工地施工必须做到场地周边、物料堆场、车体车轮、施工道路“四净”。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对裸露地面采用可降解材料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要进行绿化;对重点扬尘工地实行执法队员、环保员、网格员、施工管理员“四员”现场管理,实施扬尘防治全过程管理。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综合执法局

  实施时段:全年

  9.市政工程扬尘污染监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严格采取周边硬质密闭围挡、物料堆放覆盖或密闭储存、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硬化保洁、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密闭堆存和及时清运等五个百分百抑尘法,采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措施,暂时不能施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对重大施工工程项目实行专人包抓,现场全过程监管,督促全方位、全天候落实抑尘措施。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实施时段:全年

  10.未利用地开发扬尘污染源头管控。按照防尘能力与施工量相匹配的原则,制定未利用地开发项目扬尘污染防治预案。项目开工前须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凡未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的一律不得动工,严禁防尘、降尘、抑尘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开挖土。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时段:全年

  11.渣土运输管理。建立渣土运输批管合一制度,从事运输和装卸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渣土车辆,必须全部安装密闭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实行密闭运输、编号准入和GPS定位、加装限速器管制等措施,综合执法和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卡口管理,强制性要求按照核定路线、规定时段、规定时速行驶。未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取消渣土运输资格。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园林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执法局

  完成时限:2017年3月31日

  12.道路交通扬尘污染管控。严控城市与国、省、市、县高速、干线等各类道路扬尘污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保洁管理。实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五位一体”作业模式;增加吸尘车辆,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按照“夏天无积水、冬天不结冰、常年保湿不起尘”的原则,科学规范城区道路洒水,对主次干道实行全天候保洁。

  统一作业标准,在市、乡镇全面推行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环卫一体化管理和城市道路保洁“以克论净”工作,对城乡结合部、铁路沿线、背街小巷、河洪道等处的垃圾加强管理并及时清运。城市主城区道路降尘不得超过5克/平方米;城市郊区道路降尘不得超过10克/平方米。

  三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4℃以下低温天气停止洒水。

  严防严控各类道路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对城乡结合部未硬化道路、土路等便道制定改造计划,分批次分步骤实施硬化或铺设砂石等措施,抑制道路交通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各乡镇、市园林局

  实施时段:全年

  13.裸地扬尘污染治理。城市郊区、景区及河洪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区裸露地面,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进行表面固化,以保持道路积尘处于低负荷状态。

  城市建成区破损路面要在发现之日起15日内修复,道路开挖应分段错时按照“六个百分之百”封闭施工,前一次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道路原貌,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严格实行新建道路限期内禁挖规定,严格路面开挖管制,提高开挖成本。

  全面疏通城市建成区内主次干道下水道,实现雨污分流,防止雨后排水不畅造成道路淤泥。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园林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

  实施时段:全年

  14.道路维修养护。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道、省道、市道、县道、乡道等各种路段养护工作,划定保洁区域,建立护路长效机制,减少道路扬尘影响。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各乡镇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31日

  15.工业堆场扬尘污染管控。严控堆煤场、工业渣场等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污染,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装卸物料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

  实施时段:全年

  16.堆煤堆料场扬尘污染管控。严控煤炭一级和二级市场内堆煤堆料场扬尘污染,原则上实施密闭储存,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装卸物料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

  实施时段:全年

  17.房建工地散装物料及垃圾填埋场扬尘污染管控。房建施工工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实行密闭储存;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装卸物料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垃圾填埋场和消纳场实施分区作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各乡镇、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实施时段:全年

  18.市政工程散装物料扬尘污染管控。市政施工工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实行密闭储存;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装卸物料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实施时段:全年

  19.居民小区堆场扬尘污染管控。监督城市建成区物业小区内装修、维护等施工堆场必须采取密闭储存措施。

  责任单位:市城乡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园林局

  实施时段:全年

  20.园林绿化扬尘污染管控。大力实施城区园林绿化,城市道路两侧和中间分隔带实施草、灌木、乔木相结合的立体绿化;优化道路两侧绿化设计,市区既有道路绿化带、行道树树坑采取固化、绿化等措施,绿化带内土面低于路面,控制泥土外溢造成扬尘污染;适时对城区绿化带(5℃以下低温天气除外)进行喷淋降尘。

  牵头单位:市园林局

  实施时段:全年

  21.装修扬尘污染管控。城市建成区内所有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禁止干法打磨、切割等作业,全部采取湿法作业。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综合执法局

  实施时段:全年

  22.居民小区保洁。按照环卫作业时间和标准要求,城市建成区内单位院落、居民小区及周边自扫区域禁止使用大扫帚清扫,对区域内枯枝落叶、生活垃圾等杂物及时清理;加强对老旧小区楼院卫生保洁,由所在乡镇政府牵头,由社区或村(居委会)具体组织整治;单位院落由产权单位负责整治,辖区街道监督落实。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各乡镇

  实施时段:全年

  23.商砼企业监管。加大对城市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商砼搅拌站动态监管,凡无环保手续、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无洗车设施、物料堆场扬尘等厂区内部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一律停业整顿,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7年3月31日

  24.非煤矿山整治。加强对非煤矿山的综合整治,凡有审批手续不全、扬尘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和措施不到位、生态恢复工程未实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停业整顿。

  责任单位:市地矿局

  完成时限:2017年6月30日

  (五)严控机动车排放。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原则,统筹推进“车、油、路”工作,采取最严格的管控、治理和淘汰报废制度,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1.加快黄标车、老旧车辆淘汰拆解报废。全部淘汰黄标车。加大宣传力度,继续实行“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助政策,探索实行老旧车辆提前淘汰财政补助政策,鼓励和扶持黄标车、老旧车辆提前淘汰报废。2017年9月30日前,严格淘汰标准和要求,全面完成全省剩余7万辆黄标车淘汰工作。加快拆解报废。严格落实机动车拆解报废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支持提升拆解能力和水平,提高报废车辆拆解效率,对移送的黄标车、老旧车做到即收即拆、报废到位,严防已淘汰的车辆重新流入二手车市场。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2.提高机动车排放准入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车、重型柴油车,须符合第五阶段汽、柴油车排放标准要求。外地新转入机动车须符合第五阶段汽、柴油车排放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

  实施时段:全年

  3.加强机动车禁行限行。继续严格实施城市建成区黄标车和环保不达标车禁行制度以及重型机动车绕行政策,严查严处违规运行车辆。“冬防”期间重污染及以上天气的城市严格实行尾号限行措施。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时段:全年

  4.道路行驶车辆监管。在城市主要进口建设固定式机动车尾气红外遥感检测设备,联网实时检测过往机动车尾气,将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以及监督抽测结果不达标车辆信息通过政府公共信息平台提供查询服务。建立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信息定期交换机制,环保部门定期将排气不达标机动车辆信息汇总报车管部门。对环保检测不合格车辆不予通过年检,且禁止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期限:全年

  5.重点车辆类型监管。对规模化运营并且使用频次高的货运车、出租车、公交车和黄标车进行重点检查,对排放不达标车辆予以处罚,依照规定禁止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期限:全年

  6.机动车尾气检测站监管。落实OBD(车载诊断系统)管理制度,将排放记录作为环保年检的重要内容;开展环保检验机构专项整治,全面核查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完善机动车在线检测监控平台系统,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站进行全程质控监督,防止伪造尾气检测过程和结果。凡为机动车尾气检测提供伪造数据、伪造报告的,一经发现,吊销其环保检测资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实施时段:全年

  7.施工机械准入制度。开展对各类在用施工机械排查登记建档,城市市区内各类在用施工机械一律实行国Ⅲ标准和备案准入制度。所有在用施工机械由施工单位编号,并出具由相关资质检测机构提供的排气检测报告,报市城乡建设、环保部门备案待查。凡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施工机械,一律不准进入城市市区营运。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园林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

  实施时段:全年

  8.新能源汽车推广。落实免征车辆购置税、增加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等财税政策,研究制定相关鼓励政策,推广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

  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加快电动汽车充电站等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规划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停车场必须配套建设充电设施,现有停车场及高速公路收费节点和客货运交通枢纽周边有序推进充电设施建设,落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扶持性电价政策。

  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等领域车辆采购向新能源汽车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高铁公交、公安巡逻等领域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综合执法局、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

  实施时段:全年

  9.机动车销售环节监管。禁止销售不符合阶段性排放标准的车型,采用从销售环节直接抽取车辆进行监督检查的方式开展部门联合监督检查,逐步提高抽查比例,对进口、销售排放不达标车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及时将结果向社会公告。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质监局

  实施时段:全年

  10.油品生产、流通环节监管。参照省“7+3”城市的要求,完成城市车用柴油与普通柴油并轨,2017年9月30日前,全部供应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汽油指国五标准),禁止销售普通柴油,2017年3月31日前,区域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强化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严格卡口布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跨境运输、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严防“黑加油站”死灰复燃;加强对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督检查,持续开展依法整顿营运劣质油品专项行动,建立加油站油量购销检查、交税情况核查、票据存根检查、视频抽查、油品质量抽查等油品检查制度,年度内实现辖区内加油站、油库全覆盖,依法依规严惩销售假冒伪劣油品行为。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中石化永城分公司、中石油永城分公司

  实施时段:全年

  11.成品油使用环节质量监管。全面禁止使用劣质油品,重点检查城市市区内各类施工机械油品,对施工机械油品使用情况每月进行抽检,月抽检率不得低于10%。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将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实施时段:全年

  12.柴油车污染管控。开展重型柴油车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限行,引导过境重型柴油车绕行主城区。强化对运营车辆的环保监管,积极推进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施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作为对在用运营柴油车排放检验的重要内容。建立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平台,环保与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等部门共享,将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提高超标排放车辆保险费率,实现超标排放车辆异地处罚;严厉查处篡改车载诊断系统(OBD)限扭要求、不添加车用尿素等各类违法行为,并向社会曝光。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实施时段:全年

  13.城区交通管理。制定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构建以城市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机动化出行系统,建立有效衔接的城市综合交通管理体系,加快公交专用道网络建设和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建设,构建公交车辆优先通行网络,逐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合理设置单向行驶、重点路段车辆分流绕行,采取措施减少机动车怠速行驶现象。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实施时段:全年

  14.绿色低碳环保出行。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建设,完善和进一步加强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建设,在实现城市建成区全覆盖的基础上提高公共自行车使用率,解决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

  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时段:全年

  (六)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根据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管控指令,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和应急管控减排措施,减少污染排放,抑制污染升级,降低污染程度。

  1.逐步培养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引进和培养空气质量和气象预测预报专家人才队伍,建成城市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平台,独立具备空气质量指数、污染物浓度、首要污染物等预报能力,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工作提供科学支撑。监测站与省环境监测平台联网,实现监测数据实时共享、实时发布。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2.强化污染天气应对管控。

  (1)完善管控清单。2017年2月28日前,完成对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污染源清单的修订完善,根据各级别应急减排要求,细化分解到每个企业、工地等具体生产工序中,实现措施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可量化评估,确保达到应有的管控效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实施时段:冬季采暖季

  (2)加强管控措施效果电量核查核实。按照省污染管控协作机制和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对纳入管控清单的企业实施停电限电措施。2017年6月30日前,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建成运行电力和环保数据共享的省级监管平台,对污染管控企业实际用电量进行监管、核实、断电,确保企业限产停产到位。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供电公司

  实施时段:冬季采暖季

  3.精准实施工业企业采暖季错峰生产。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加大对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度力度,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制定企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

  水泥(含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砖瓦窑等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承担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2017年9月30日前报市政府批准,报省攻坚办备案。10月31日前,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未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全部停产。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供电公司

  实施时段: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15日

  4.加强采暖季环保督查监管。依据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污染源清单和错峰生产企业名单,组织督导组深入分包各地暗访,通过专人驻厂监管、企业用电情况检查、随机抽查、夜查等方式,确保错峰生产执行到位,坚决防止“假管控、假错峰、真生产、偷排污”。

  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相关职能部门

  实施时段: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15日

  (七)持续抓好禁烧禁燃禁放工作。

  1.落实农作物秸秆禁烧制度。坚持疏堵结合、以禁促用、奖惩并重,强化乡镇、村(居委会)组秸秆禁烧监管责任,持续加强秋冬季节和春耕期间督查巡查,利用蓝天卫士等科技手段,力争实现全市夏、秋秸秆焚烧“零火情”,2017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要达到87%以上。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实施时段:全年

  2.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强化督查巡查,继续在城市建成区节假日期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违规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全民绿色环保意识,逐步扩大禁燃禁放范围,坚决避免大范围集中燃放烟花爆竹严重污染环境。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供销社、各有关乡镇

  实施时段:全年

  3.全面管制低空焚烧污染。在全市范围内特别是城市建成区及周边、交通干线等重点区域全面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农作物秸秆及其他产生烟尘的物质。强制性推行生活垃圾不落地收集制度,实行包干监管,做到“人员、责任、管理”三到位,规范管理生活垃圾堆存点,城区内生活垃圾日产日清,重点防止垃圾自燃和人为焚烧引发的污染。全面取缔城市建成区内露天流动烧烤,及时查处城市建成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各乡镇

  实施时段:全年

  4.鼓励文明绿色祭祀。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市民文明祭祀,按照科学合理原则设置固定祭祀点位和设施,加大殡葬用品市场监管,限制高碳殡葬用品市场流入量,取消无证经营商铺和街头兜售商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局

  实施时段:全年

  (八)完善法规制度建设。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参照先进地区治污实践,结合当前治污形势,总结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经验教训,拾遗补缺,完善治理大气污染的法规制度标准体系,为依法治污、科学治污、全民治污保驾护航。

  1.建立健全市、乡镇、村(居委会)三级领导分包治理体系。全面落实《中共永城市委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环境保护管理机制的意见》,层层建立党政领导分包地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格局。

  市四大班子领导分包机制。建立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四大班子相关领导划片分包乡镇,定期调研指导和统筹推进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各乡镇参照市里的做法,乡镇领导分包到村(居委会),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确保顺利推进工作。

  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

  完成时限:2017年2月28日

  2.健全网格化管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的原则和扁平化管理的要求,构建涵盖市、乡镇、村(居委会)以及生产小组、楼院等多层次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体系,网格以生产小组、楼院、小区等为单位,明确人、权、责,明确监管范围及日常管理标准,明确奖惩措施,建立网格长、网格员、巡查员、监督员“一长三员”机制,实行网格长专职化,网格长为第一责任人,乡镇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网格化监管负领导责任,网格长和行政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网格化监管负直接领导责任,辖区内所有企业、施工场所、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均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体系,实现城市管理网格全覆盖、巡查全天候、调度数字化和应用多元化,做到监管内容全方位、管理范围全覆盖。

  责任单位:各乡镇、村(居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3月31日

  3.配合完成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化建设工作。认真总结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措施取得的成效,对行之有效的治污措施进行细化和深化,对成效不明显的措施进行分析和修正,健全完善扬尘管控、燃煤管控、工业监管、尾气防治、网格监管、预警调度、绩效奖惩、督查问效等管控标准,巩固和扩大治污成效,固化和规范治污举措,形成可评估、可考核、可量化、可操作、可复制、可借鉴的长效治污机制,通过管控措施的标准化,指导和规范治污行为。

  (1)制定施工工地错峰生产行动计划,合理调整开工建设周期。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冬防”期间,参照“7+3”城市的做法和要求,实行“封土行动”,原则上停止土石方作业,对特许施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重点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等扬尘管控措施,实施扬尘污染“一票停工制”和建设单位“黑名单”制度,坚决遏制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

  实施时段: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

  (2)全面推进排污许可管理。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市电力、水泥、钢铁等主要“高架源”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对未按期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相关企业,要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认真实施河南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质监局

  完成时限:2017年6月30日

  (4)建立完善淘汰黄标车和重污染车辆禁限行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完成时限:2017年3月31日

  4.落实《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考核、评价及奖惩暂行办法》。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针对年度治理艰巨任务和严峻形势,认真执行我省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完成时限:2017年3月31日

  5.全面实行社会举报奖励制度。全面落实《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建立奖励举报资金账户,健全规范核查核对程序,完善限时兑现奖励机制,确保接到举报迅速核查,一经核实立即奖励,鼓励公众监督推进治理污染,动员全民参与改善环境质量。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7年2月28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强化指挥调度。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指挥、指导协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抓好本方案的贯彻落实。严格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加强统一调度指挥、督查考核评价、问效追责、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各乡镇属地落实的闭环工作机制;落实目标责任制,治污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月到日,治污绩效量化考核到各乡镇政府、市直相关单位及责任领导、责任人。

  牵头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乡镇、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细化措施方案。各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本方案要求,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明确完成时限和奖惩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和措施到位。各牵头部门要将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月,将具体实施方案于2017年2月28日前报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牵头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强化政策保障。

  1.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污染深度治理由企业自筹资金进行治理,对拒不治理的企业和单位,采取高限处罚、媒体曝光、企业新改扩建项目限批、取消企业一切评优评先资格,以及将环境违法行为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办信息披露系统,限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等惩罚措施,强制推进污染治理。

  牵头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

  2.落实经济政策。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加快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标准化建设等制度,对重点企业实行季节性浓度、总量排放限值差别化控制政策,压减工业源冬季排放强度;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实行倍量削减替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三)加大治污投入。

  1.保障政府资金投入。加大财政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力度,重点用于燃煤锅炉拆改、清洁能源替代、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工业污染治理、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等领域。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2.支持企业提标治理。落实超低排放奖励政策,鼓励企业提标治理;对自我提标改造超计划完成减排量的企业进行奖励,鼓励企业加大运行投入;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3.争取中央、省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向大气污染防治任务量大的乡镇或企业倾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

  4.全面开展排污权交易。推进排污权确权工作,完善排污权交易系统,加快启动二级市场交易。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四)完善工作机制。

  1.责任目标管理。坚持以天保周、以周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全年,按照省攻坚办对PM2.5、PM10和优良天数3项指标细化分解到月到日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落实责任目标。

  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2.督查倒逼问效。按照国家大气污染源排放源清单编制要求,根据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源类、污染物区域等不同类别,编制涵盖全行业、多污染物以及包含污染源变化信息的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完善细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污染源清单。根据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和污染管控清单,定期对全市污染防治攻坚重点工作进行暗查明访,每日调度汇总督查情况,督促各乡镇、各部门强化工作落实。实行倒逼机制,每月对各乡镇、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各乡镇、各部门负责人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不力、失职渎职的,严格追究其责任并提出整改建议,将相关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问责,实行诫勉谈话、公开约谈,直至建议组织部门暂停职务、调整使用,取得整改实效后再恢复职务;对性质恶劣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强化执法监管。

  1.强化科技治污。尝试开展颗粒物源解析,推进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按照省统一要求启动环境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系统建设,修订完善大气污染应急预案并健全应急响应体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提升监控能力。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2017年6月30日前,按照省统一要求,完成电力、钢铁、铝工业、焦化、铸造、有色金属冶炼和有固定排气筒的砖瓦窑、耐材等行业企业全部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且与环保部门联网;把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实时排放数据纳入在线监控平台,不能提取实时排放数据的,对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视频在线监控设施,且与环保部门联网;监督企业开展自测,自测数据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相关排污企业

  3.严惩环境违法。创新监管措施,采取多种综合手段,强化环保、公安、法院、检察等部门联动,对执行错峰生产、工地停工、企业限产等污染管控措施不到位,“小散乱污”企业整治不力,违规销售劣质油“黑加油站(点)”、劣质煤散煤销售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垃圾等,超标排污、偷排偷放、数据造假等恶意违法案件,依法依规按照高限处罚,涉及环境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六)加强分类施治。依据“一市一策”、“一行业一策”,在省大气办的指导下,结合大气环境承载能力和环境质量状况,做好大气污染源解析,细化目标指标,明确治理重点,强化治理措施,推动科学治理、精准治污。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减排控排、清洁能源替代和“电代煤”、“气代煤”工程,加快实施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全面实施特别排放限值和清洁生产改造,化工等低效高排放高危险行业合并重组和“小乱散差”企业淘汰,倒逼产业结构升级优化,通过有针对性的防治,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七)强化社会监督。广泛动员全民参与,持续开展相关主题活动,推动环境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乡村、进家庭,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政策知识。全面落实《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及时兑现奖励,激发群众举报监督热情。强化环境信息公开,每天公布空气质量状况信息,实时公示新建项目环评,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对严重违规企业进行公开曝光;落实正面激励机制,对治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公开表彰奖励,提请有关部门提拔重用。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广电)、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八)强化领导机制。着力打通“中梗阻”和“最后一公里”,构建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为原则的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组织领导和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明确完成时限和奖惩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和措施到位,真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企业依法施治、社会积极参与“全省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在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领导下,定期组织开展督导督查、目标考核,对各乡镇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分管行业治理责任落实情况,实行每日一调度,每周一汇总,每旬一排名,每月一考核,每两个月一评比,半年一奖惩,年终考核时兑现。加强督导督查、综合排名、考核评比成果运用,定期将综合考评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作为对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根据综合考评情况,定期向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表彰奖励和追责问责建议,严格落实奖惩措施,确保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抓实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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