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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0-0301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07-17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2020〕13号 所属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城市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的通知

来源:永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7-2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永城市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17日

 

永城市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以下简称农田设施)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加强对农田设施的管理和养护,改变“重建轻管”现状,做到建管并重,确保农田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是指对全市2011年以来国家、省、市资金建成的农田设施(包括田间道路、灌排渠道、机井及配套、输水管道、机耕桥、涵管、防护林网等)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负总责;市农业农村局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为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监管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农田设施管护责任的落实。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管护企业为管护主体,承担农田设施具体管理、维护工作。

  第五条 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省、市验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将管护责任移交管护企业,电力工程(总表以上工程)移交市供电部门,开展管护工作。一年质保期内,发现农田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超出质保期,由管护企业承担整改和修缮任务,乡镇政府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

  第六条 管护主体要全力做好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积极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引导村民珍惜爱护农田设施;要选派足够的管护人员对农田设施进行管护,确保被管护的农田设施处于良好状态。村民和承包高标准农田的农业经营主体有维护农田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农田设施,不得擅自变更农田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农田设施的行为。

  第三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七条 管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护资金标准:2011年—2018年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每亩每年6元,2019年(含)之后建成的每亩每年3元(根据上级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需要动态调整)。

  第八条 管护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管护人员工资及农田设施的维修、管理费用;管理和使用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审计局、市财政局依法监管、审计。管护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公开。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九条 市政府把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纳入乡镇目标考核体系,对在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农田设施、设备行为的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监管不力造成农田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对不能按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企业,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对故意损坏农田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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