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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70302700800004525 发布机构: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2-03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办〔2017〕13号 所属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压煤村庄搬迁安置和沉陷土地复垦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08 浏览次数: 【字体: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永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市征迁办制定的《压煤村庄搬迁安置和沉陷土地复垦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2月3日

  压煤村庄搬迁安置和沉陷土地复垦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压煤村庄搬迁安置和沉陷土地复垦补偿资金管理,确保补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依据有关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压煤村庄搬迁安置和沉陷土地复垦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压煤村庄搬迁安置和沉陷土地复垦所涉及的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包含地面附属物补偿、公益设施配套费、临时急搬费、青苗补偿费、企事业单位补偿、成片果园补偿)、复垦后的坑塘补偿、青苗补偿费、搬迁安置奖励补助(上楼补助费)、不可预见费等各项资金。

  第三条  市征迁办会同永煤、神火两大集团及各有关乡镇政府共同对压煤村庄补偿、搬迁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汇总、申报,并协助财政部门管理补偿资金,向财政部门提供《补偿协议书》等资料。

  第四条  压煤村庄搬迁安置和沉陷土地复垦补偿资金,参照救灾资金管理。

  第五条  规范压煤村庄补偿资金流程:

  (一)市财政局对补偿资金实行专户(账)管理,永煤、神火两大集团应将所有补偿资金全额拨付到市财政局补偿资金专户,由市征迁办集中统一开具财政票据。

  (二)严禁乡镇政府和其他任何单位与两大集团办理补偿资金结算相关事宜。

  (三)补偿资金支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市征迁办根据《补偿协议书》和相关政策,审核填列《压煤村庄搬迁安置和土地复垦补偿资金审批表》(见附件)并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领导签批同意后,市财政局将补偿资金拨至各乡镇财政所补偿资金专户、相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乡镇财政所实行“一卡通”模式直接将补偿资金发放到村民个人。

  (四)乡镇财政所设立压煤村庄补偿资金专户(账),专项管理补偿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五)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村民各项补偿资金的具体发放工作,并及时将发放清册(纸质和电子档各一份)报市征迁办和市财政局备案。发放清册由村组拟定,经村委会审核、张榜公示,报乡镇政府审批后,由乡镇财政所统一发放。

  (六)乡镇政府应当保证所报送补偿资金发放清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偿资金。所报送的地面附属物补偿、临时急搬费、青苗补偿费、成片果园补偿、复垦后的坑塘补偿、青苗补偿费、搬迁安置奖励补助(上楼补助费)等发放清册,乡、村、组各级主要领导需签字并加盖公章。

  (七)原政府投资建设的学校、敬老院等集体设施补偿资金,不再下拨,由市政府集中规划使用。

  (八)公益设施配套费,第一次拨付50%,经市财政局、征迁办及煤炭企业验收合格后再付50%。

  第六条  市财政局、市征迁办及煤炭企业负责对补偿资金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和抽查,且抽查比例不低于30%。

  第七条  乡镇政府及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补偿资金,如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征迁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压煤村庄搬迁安置和土地复垦补偿资金审批表

 

 

压煤村庄搬迁安置和土地复垦补偿资金审批表

 

收款单位名称

 

序号

资金名称

数量

标准

金额

小计

1

一、压煤村庄搬迁补偿

 

 

 

 

2

    1.地面附属物补偿

 

 

 

 

3

    2.公益设施配套费

 

 

 

 

4

    3.临时急搬费

 

 

 

 

5

    4.青苗补偿费

 

 

 

 

6

    5.企事业单位补偿

 

 

 

 

7

    6.成片果园补偿

 

 

 

 

8

二、复垦后的坑塘补偿、青苗补偿费

 

 

 

 

9

三、搬迁安置奖励补助(上楼补助费)

 

 

 

 

10

四、不可预见费

 

 

 

 

11

五、其他费用

 

 

 

 

12

合计

 

 

 

 

公示

时间日期

 

   

公示

区域

 

是否经煤炭企业、乡镇、村组审核签字

 

征迁办意见

 审核人:            负责人:                       

财政局审核

意见

科长:              负责人:                       

 

副市长意 

     

     

                 

  备注:第一联财政局留存,第二联征迁办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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