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区)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永城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60305702000004507 发布机构: 永城市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16-05-16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2016〕16号 所属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月湖水利风景区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2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日月湖水利风景区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16日

  日月湖水利风景区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日月湖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强对日月湖水利风景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月湖水利风景区水资源保护范围:东起陈四楼铁路专用线,西临311国道,北至欧亚路,南到侯岭乡白庄村。

  第三条  市日月湖景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并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日月湖水利风景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负责,加强对日月湖水利风景区的监督管理。

  市日月湖景区管理机构组织并会同市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工商、文物、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日月湖水利风景区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四条  日月湖水质执行国家三类地表水标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日月湖水质状况。

  第五条  日月湖水利风景区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水资源保护为重点,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  市日月湖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管理与保护制度,做好水、土、生物及人文资源的保护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有效处理垃圾、污水等,保证景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日月湖水利风景区水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水环境的工业企业;

  (二)设置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

  (三)向日月湖水体排放废水、污水、油类或其他有害废液;

  (四)向日月湖水体倾倒固体污染物、抛洒废弃物;

  (五)在日月湖湖岸或者水体内洗刷车辆、衣物或者其他器具;

  (六)在环湖道路以内堆放、弃置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或者其他污染物;

  (七)在日月湖水体及周边区域放养家禽;

  (八)其他污染日月湖水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  在日月湖水利风景区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市日月湖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各种放生、捕捞及水上活动;

  (二)设置、张贴标语或广告;

  (三)各种商业经营活动;

  (四)其他可能影响生态或者景观的活动。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擅自在日月湖水域、陆域及外围保护区域内开办游乐、餐饮、商品销售等经营项目和捕鱼的;

  (二)擅自向日月湖水域、陆域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的;

  (三)擅自在日月湖水域非疏浚河道开采砂石的;

  (四)擅自在日月湖水域、陆域新建、扩建排污口的;

  (五)擅自在日月湖陆域及外围保护区域内摆摊设点和在水源保护区域内游泳的;

  (六)擅自在日月湖水域进行航行、靠泊、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和经营活动的,船舶无证航行、船员无证驾驶的;

  (七)在日月湖水域和陆域及外围保护区域内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损毁园林绿地的;

  (八)以刻画、涂污或其他方式故意损毁沿湖建(构)筑物的;

  (九)盗窃、损毁湖区内设置的垃圾桶、果皮箱、隔离设施、标志标识牌、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十)妨碍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市日月湖景区管理机构会同市水行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地表水资源动态监测工作,确保水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地表水资源动态监测设施。

  第十一条  在日月湖水利风景区水资源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出现行政不作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或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日月湖保护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和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作用。市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络等媒体应广泛宣传日月湖保护、管理的重要意义,引导市民自觉遵守本办法,积极参与日月湖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