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区)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永城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50311701300004501 发布机构: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5-11-1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办〔2015〕122号 所属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煤沉陷安置小区规划建设与搬迁安置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13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采煤沉陷安置小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严格安置人口核定

  (一)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人口的核定程序:

  1.成立核查小组。在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下,由市征迁办、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人口计生等单位和属地乡镇政府及煤炭企业组成核查小组,具体负责被搬迁人口和户籍核查工作。

  2.核查公布。核查小组以塌陷村庄房屋丈量登记时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的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在籍人口、户数为基础,对需搬迁村庄的农户现场核查。根据核查的结果,由核查小组在该村庄定点进行3次张榜公布,每次公布时间为5—7天。核查小组要公布人口核查工作的监督电话,市里设立公布核查工作的举报电话,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审查确认。核查小组在现场核查、张榜公示后,将核实后需搬迁村庄户数及人口情况上报市政府审查确认。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入搬迁户应安置人口:

  1.原为本地户口现户口外迁正在服役的现役义务兵军人;

  2.因上学户口外迁且未婚、现正在外地上学的子女;

  3.因劳教、劳改等原因户口外迁、现正在服刑的劳教或劳改人员;

  4.正常出生及婚入人口;

  5.与村民结婚的外地妇女,户口暂未迁入本地的;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入搬迁户应安置人口:

  1.长期租赁居住在被搬迁地,且户口不在本村民组的;

  2.计划外生育人口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3.在正式核查之前已死亡的;

  4.外嫁但户口未迁出及非正常迁入户口的;

  5.其他不符合搬迁安置政策的。

  (四)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享受安置政策:

  1.子女年满18周岁的可新增分户,享受一个安置单元房,其年龄的计算日期以核查日期为准。

  2.户口不在被搬迁地,但在被搬迁地有房屋(不含违章建房),不论是否长期居住,均可享受一户安置单元房。

  3.其他符合安置政策的人员。

  (五)需搬迁村庄户数及人口认定截止日期为搬迁公告公布之日,以当地派出所户籍底册记载为主要参考。

  (六)安置小区应以采煤沉陷区原有住房户和其他符合安置条件的村民为主,应认真核实搬迁入住的村、组、户、人数;要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成年后需分户的长远住房要求,预留部分土地。预留土地的规划设计方案单独设计、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建设。

  二、严格规划监管

  (一)安置小区规划要充分发挥规划的龙头、引领作用,坚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五规合一、五规同向、五规同步。

  (二)安置小区建设面积要严格按照经核准的安置人口数和安置标准予以确认,不得超面积建设。如规划面积超过实际需求,市城乡规划部门审批时要予以核减。

  (三)安置小区规划选址由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征迁办、国土资源局、地矿局等单位和属地乡镇政府及煤炭企业进行初选,报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确定。

  (四)安置小区规划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已经审核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五)正在建设的安置小区,要根据已经核实的搬迁安置村民数由核查小组进行复核,建设规模超过实际需求的,超出部分不得建设,由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征迁办会同属地乡镇政府予以核减。在核减时,要充分考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赔偿面积。

  三、严格工程监管

  (一)市财政局、审计局、城乡建设服务中心要加强安置小区项目审查、备案、建设和管理,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和验收审计。未审核批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未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不得验收和拨付全额工程款。

  (二)安置小区的建设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市征迁办监督指导,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依法确定承建方,严禁借安置小区建设之名进行小产权房违法建设。违法进行小产权开发建设、销售的,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执法、国土资源局、工商局等单位和属地乡镇政府进行联合查处,严格处理。

  (三)工程建设期间,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工程监理和质检部门要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让村民放心。

  四、各乡镇的具体安置方案由市征迁办、煤炭企业及各有关乡镇政府根据永政〔2014〕9号、90号文件及有关政策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确定的采煤沉陷搬迁户,属地乡镇政府要逐户签订搬迁协议,逐村建册,逐乡镇建档、建库,制订搬迁安置计划,明确搬迁时间、安置地址、房屋面积、补助标准、旧房拆除时限等内容,实现有序搬迁。

  五、安置房的价格,根据楼房的结构及楼层、户型,市财政局、审计局、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共同核定建设成本,统筹考虑村民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结合建设成本,合理确定安置房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擅自改变安置房价格。

  六、安置小区项目的搬迁安置补偿款由市征迁办会同煤炭企业按各项目的工程建设及村民搬迁安置进度,分期分批支付,专款专用。

  七、按照搬迁对象自愿的原则,对采煤沉陷安置户,可利用存量保障房、商品房,采用货币化安置方式进行,同时享受永政〔2014〕9号、90号文件规定的安置政策,由属地乡镇政府主导调配安置。

  八、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核查小组对全市所有已建和在建采煤沉陷安置小区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一)调查核实各有关乡镇涉及采煤沉陷安置的行政村、自然村、户数、人数,为搬迁安置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

  (二)核查安置小区的位置、审批手续、占地亩数、规划面积、建筑面积、规划楼栋数、单元户数,以及学校、幼儿园、社区管理用房、卫生室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

  (三)核查已建安置小区搬迁入住的基本情况,实有多少户、多少人,具体到安置户所属的乡镇、村、组,及所在社区的楼栋、楼层、单元位置;

  (四)已建成的小区,剩余安置房屋要调配安置其他沉陷区尚未安置的村民,不得有空闲。

  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市有关采煤沉陷安置小区规划建设与搬迁安置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2015年11月12日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