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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50303702000004485 发布机构: 永城市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15-03-1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2015〕29号 所属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3-2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豫政〔2015〕1号)要求,现将省政府划定的我市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公布如下:

  一、禁采区范围

  (一)深层承压水禁采区。东城区东界至文化路,南界至沱滨路,西界至芒砀路,北界至欧亚路,面积6平方公里。

  (二)重点基础设施和重要文物周边禁采区。

  1.高速铁路路基两侧各200米范围。

  2.河道堤防和护堤地。

  3.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

  4.重要文物保护区范围。

  二、限采区范围

  外边界:东界至陈集镇杨小庙—高庄镇闫瓦房,南界至侯岭乡侯岭村—黄口乡白庄村—新桥乡刘楼,西界至双桥镇双桥村—十八里镇十八里村,北界至十八里镇李窑村—陈集镇卢庄—陈集镇高双庙;内边界为禁采区边界,面积314平方公里。

  三、管理措施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内,除应急供水外,严禁新凿取水井,停止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对禁采区内已有地下水用户要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对取水许可证到期的,无特殊情况不再核发取水许可证,促进地下水用户转换水源。

  (二)在地下水限采区内,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除应急供水外,严禁新凿取水井。对已批准开采地下水的用户,要根据超采程度核减地下水开采总量和年度取水指标,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对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无其他替代水源、确需取用地下水的,要严格论证审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控新增取用地下水。

  (三)深层承压水原则上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除经严格审批的应急供水、生活及特种需求供水外,其他供水要使用替代水源,强化节约用水,逐步减少深层承压水开采量。

  (四)加强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管理,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权限加大禁采区和限采区自备井关停力度,限期关闭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权限加大城市禁采区和限采区违规凿井的查处力度,通过部门联动,严格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改善水生态环境。

  201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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