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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80301701500004361 发布机构: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8-01-1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办〔2018〕2号 所属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农村“大喇叭”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永城市农村“大喇叭”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月10日

  永城市农村“大喇叭”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村“大喇叭”的使用管理,切实发挥其在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确保长期通、有效通,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农村“大喇叭”系统由市中心机房、乡镇接收机及发射机、行政村接收发射机和自然村接收机组成。

  第三条 农村“大喇叭”播发内容。农村“大喇叭”播发的节目要形式活泼、内容生动,贴近基层,突出我市特色。播发内容主要为中央、省的最新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以及纪律监督、民生服务、惠农政策、平安建设、应急救灾、科技知识和文化娱乐等方面信息。

  第四条 各乡镇职责。各乡镇要严格落实乡镇发射机的运行使用管理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制定安全播出责任制度、维护管理制度、值班制度,确保农村“大喇叭”准点开机、关机;要与所辖社区、行政村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行政村接收发射机和自然村接收机维护管理责任,建立使用管理档案;要定期对辖区内的设备进行巡查,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对使用中发生的一般性设备故障及时排除,不能自行排除的,及时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广电)及有关部门。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职责。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广电)负责播出内容的编辑制定;做好市中心机房设备和乡镇接收机的日常维护维修工作,确保信号畅通。市供电公司负责做好用电保障,满足农村“大喇叭”设备用电需求。市公安局负责严厉打击损坏农村“大喇叭”设施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市财政局负责将市中心机房和乡镇接收机的运行和维护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拨付。

  第六条 严格督导考核。加大对农村“大喇叭”使用情况的考核力度,并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市督查局要建立“月考核、季通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各乡镇农村“大喇叭”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对工作开展较好的乡镇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乡镇给予通报批评;发现故障隐瞒不报或排除故障不及时影响重要通知、重大活动造成事故的,或因管理不到位、发现不及时而造成非法信号插播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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