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5881935/2024-08738 | 发布机构: |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24-09-05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永政办〔2024〕23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永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纪要》〔2024〕11号)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办〔2018〕13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和《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纪要》(〔202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需要,通过对被征地农民给予补贴,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偿机制,提高养老待遇水平,保障其长远生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给予补贴,在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框架内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
(二)先保后征。先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后报批征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完全预存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先落实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后实施征地,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未完全落实到位的不得实施征地。
(三)谁征地、谁保障。由永城市政府负责组织足额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四)可持续、能转移。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严格执行省级确定的最低补贴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合理确定具体补贴标准;适应流动性需要,使补贴资金能够随着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移衔接。
三、保障范围
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家庭承包土地被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征收;
征地时具有土地承包权;
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参保的,应积极引导其参保;
不同征地时段、不同保障方式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障标准
(一)2019年6月30日(含)之前,每亩地的社会保障费补贴筹集标准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规定的社会保障费标准执行。
(二)2019年7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等规定执行,河南省或商丘市发布新筹集标准的,按新筹集标准执行。
每亩地的社会保障费补贴标准,按商丘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5%执行;省直管期间的社会保障费补贴标准按照商丘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5%执行。
每户每次被征地所得的补贴资金,在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间平均分配。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落实到个人账户时已死亡的,其补贴资金可依法继承。
五、保障对象的确定及流程
被征地农民具体申报核定程序为:
(一)申请。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确认保障对象,保障对象由被征地农户从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中自主选择指定,也可是被征地农户中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原则上土地补偿款补偿对象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保障对象以户为单位填写《永城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社会保障卡等相关资料报村(居)委会登记。
(二)审核公示。被征地村(居)委会对村民申报情况审核无误后,以村(社区)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编制《永城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登记表》(以下简称《补贴登记表》),《补贴登记表》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由被征地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村(居)委会出具公示无异议情况说明,连同《永城市被征地情况统计认定表》,报所在乡镇(街道)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进一步核查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年龄等信息,核查无误后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补贴对象和被征地面积等资料进行初审。
(三)核定。申报材料经被征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无误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征地范围、征地面积及纳入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审核无误后移交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严格复审补贴对象并核算补贴金额。
(四)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被征地农民申报资料后,将《补贴登记表》、市财政局出具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到账凭证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审意见等相关资料一并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向商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函说明征地准备情况,后附上述提及的相关资料。经商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申请土地征收。土地征收申请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后,市社会保险中心60日内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登记和补贴手续,补贴资金计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需一次性支付给保障对象的按规定依法支付。
六、政策衔接及保障方式
(一)政策衔接。
1.2019年6月30日(含)前实施的征地,被征地农民可从以下两种保障方式中自主选择其中一种。
(1)按照原政策执行。符合《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城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2014〕89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障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障待遇。
(2)免除个人和集体缴费义务。个人选择不交费的,按实际征地面积对被征地农户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规定执行。
补贴对象不受“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条件限制,具体补贴对象可由被征地农户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家庭成员中指定,也可是被征地农户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家庭成员。
2.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的征地,按照征地面积进行社会保障资金补贴,补贴对象不受“征地后户人均耕地剩余0.3亩”的条件限制,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不再筹资缴费。
(二)保障方式。以下保障方式适用于2019年6月30日(含)之前实施征地,个人选择不交费的被征地农民和2019年7月1日起依法实施征地时出现的被征地农民。
1.补贴对象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尚未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资金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补贴对象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在异地已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补贴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临时个人账户,用于计入补贴资金,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补贴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领取待遇的,补贴资金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衔接养老保险关系;补贴对象已在外省(区、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对暂不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未满16周岁的人员及已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需要实施补贴的,待其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后,再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并将补贴资金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临时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的补贴资金不能冲抵本人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且不参与缴费年限计算,只参与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核算。
七、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安排,计入征地成本。征地报批前严格按照征地面积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足额预存社会保障费用。政府储备用地,由征地政府足额预存社会保障费用;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征地,由用地单位缴纳预存社会保障费用。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批准后用于支付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补贴。征地未获批准的,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告知函,将预存资金及利息返还至缴存单位。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一律不得报批征地。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不足以支付补贴所需资金的,由市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予以解决。
(二)资金拨付。实施征地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将相关情况函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确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据实核算补贴所需资金并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市财政局应及时审核资金申请情况并足额拨付到位。补贴对象未确定、补贴资金未足额拨付到位的,不得实施征地。
(三)资金管理。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预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其它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要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深刻认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列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经费,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落细。市政府为实施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相关工作的督促落实。
(二)明确工作责任。征地获得批准后,市政府应在征地公告中明确补贴对象范围、补贴标准及确定补贴对象的工作安排等。村(社区)根据工作安排,依法登记并公示农户被征地情况、补贴对象基本信息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初步审核被征地面积及补贴对象情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征地合法性、征地范围、征地面积、征地对象等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复审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核算补贴所需资金并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查,足额拨付资金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基金专户监管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年龄的核定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材料经审核无误且补贴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函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告知函及时办理补贴、支付手续及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九、法律责任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市政府或市纪委监委将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虚假凭证的;
未按土地批准征收文件规定征地的;
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
弄虚作假、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保骗取财政补贴的。
十、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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