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0170140000890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01-07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永政〔2020〕1号 | 所属主题: | 废止规范性文件 |
永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音和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东西城区及演集镇、城关镇、侯岭乡、城厢乡、高庄镇全域;陈集镇所辖大朱庄村、陈集村、刘寨村、丁东村、丁西村、东风村、孟寨村、郭庄村等8个行政村;茴村镇所辖西街村、南街村、东街村、杨套楼村、岳庙村、刘营村、李楼村、翟庄村、苗阁村、吕店村、老闫楼村、小蔡庄村、苗庄村、张石桥村、崔庄村等15个行政村;其余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
二、未列入禁放区的,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易燃易爆物等危险品生产、储存单位;
(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四)各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五)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通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鼓励群众举报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的,市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七、国家工作人员要带头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纪依法从重处理。
八、倡导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倡议全市人民在禁放区外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用电子爆竹、喜庆音乐、鲜花等方式传递喜悦和欢乐之情,最大限度降低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让永城的天更蓝、空气更清新、环境更优美。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110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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