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19030870060000890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9-05-10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永政〔2019〕12号 | 所属主题: | 废止规范性文件 |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城市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等2个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永城市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永城市加快推进市经开区项目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10日
永城市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加快项目落地建设速度,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放管服”改革5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投资项目“多评合一”模式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8〕81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简化优化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办理流程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9〕167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对象。当年纳入省、市管理的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申报当年和下年度上级资金的项目、市本级财政投资的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的其他重大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
第三条 审批范围。主要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和申请报告的核准、项目用地审查意见和用地审批、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审批、项目环评文件和施工许可审批等。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审批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各阶段均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告知承诺、限时办结”。实行联审联批工作机制,允许项目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同时进行施工;联审联批事项实行“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运作模式。
第五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自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非政府投资类项目自签订供地合同之日起,可以进地作业。一般项目各类手续由相关职能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流程图内不足30个工作日的,按照流程图执行);复杂项目可延长办结时间,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办结。经联审联批会议研究的项目,审批时限自联审联批会议召开之日起算,相关职能部门手续办结时限以联审联批会议纪要为依据。
第六条 企业和职能部门实行双向约束。企业应严格履行招商合同或施工合同约定,否则市政府(职能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招商合同或施工合同签订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否则市监察部门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第七条 特殊项目可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形式,审批时限由联审联批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实行区域评价。市经开区管委会、市商务中心区管委会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统一对市经开区、市商务中心区(以下简称“两区”)的取水、压覆矿产、地质灾害、气象、人防、林业、环评、消防、应急管理等进行评估,并出具区域性评估报告,入驻“两区”的项目不再单独做类似的评估、监测和审查。
第二章 分段实施,并联审批
第九条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市发改委牵头。根据产业政策、投资主体和立项形式,项目分为审批核准类和企业备案类,分别于37个、49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审批核准类项目办理流程。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登记项目信息,获取24位代码。市发改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提出需办理的审批事项及申报材料,通过在线平台或市行政服务大厅一次性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需联合踏勘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踏勘;需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评审的,采取“多评合一”模式予以评审。对节能、选址论证、航道、文物、水资源、可行性研究、气候、压覆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一次申请、一次告知、同步组织集中评审,1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并出具相关审批文件,“两区”项目分别由市经开区管委会、市商务中心区管委会负责出具,其他项目由业主单位负责出具。
1.实行联审联批。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划拨用地)、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书(划拨用地)、取水许可证审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招标方案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招标方案核准)、选址考古调查、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意见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办理等审批事项,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实行并联审批,不得以互为前置相互推诿。
2.划拨类土地手续办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拟定供地方案、签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3.协议出让类土地手续办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负责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地价、拟定供地方案、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备案类项目办理流程。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登记项目信息,获取24位项目代码,并在线或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现场填写备案信息登记表。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1.协议出让类土地手续办理。参照审批核准类项目办理流程。
2.公开出让类土地手续办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负责出具规划设计条件、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地价、拟定供地方案、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人防工程维护中心负责核定地下室设计条件。
第十条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29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牵头,市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中心、市旅游服务中心、市人防工程维护中心等相关单位配合,对项目初步设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设计方案等审批事项进行联合审查,同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经审查同意后,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施工许可阶段(15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人防工程维护中心、市气象局等单位配合,对施工图设计、人防施工图设计等8项审批事项进行联合审图,并对人防、消防、施工等方面进行并联审批,由市城乡建设局颁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单位应事先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阶段(4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城乡建设局或项目单位负责牵头组织验收。
政府投资类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防工程维护中心、市气象局、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中心及参建五方质量责任主体等相关单位(非政府投资类项目由涉及单位)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并由各验收单位签署验收意见(无故不参加联合验收或在规定时间内未签署验收意见的,视为同意验收合格)。
第三章 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
第十三条 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永城市项目建设联审联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第十四条 市项目建设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审联批办)主要职责:按职责分工向相关职能部门分解下达联审联批任务;对材料不完善暂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通知相关单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对材料完善的审批事项进行梳理汇总;对项目审批进度进行督办,及时通报审批事项办理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重点项目协调推进联审联批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审联批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联审联批会议召开前,由市发改委汇总需联审联批会议推进的项目名单、项目审批进展情况以及审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建立问题台账,确定联审联批会议议题,报至市联审联批办。
第十七条 联审联批会议由市项目建设联审联批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和主持,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参加,研究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审批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需要审批和推进的事项。
第十八条 实行行政审批默认机制。无故缺席联审联批会议,以及超过承诺时限未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视为同意联审联批会议意见或默认该事项通过审批,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行政不作为责任。
第十九条 市发改、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对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事项和支持保障工作负责,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项目建设。
第四章 督导服务和奖惩
第二十条 搞好督导服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纪检监察和督查部门要把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服务、推进项目建设情况纳入效能监察和督查范围,对联审联批进度缓慢的部门,进行重点督查。
第二十一条 实行考核奖惩评价机制。对工作进展快、服务态度好的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效率低下,致使项目进展缓慢并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严格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公示需项目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清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清单之外的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入驻市经开区非政府投资类项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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