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区)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永城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政策>废止规范性文件>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6030970160000889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6-09-07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办〔2016〕72号 所属主题: 废止规范性文件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9-1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永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7日

  永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

  困难救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依法及时、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救助问题,通过给予受害人家庭一次性困难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帮助受害人家庭缓解基本生活困难,化解事故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4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原则

  (一)及时救助原则。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据职权开展救助工作,确保有困难的受害人家庭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适度救助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合,及时提供转介服务。

  (三)公正救助原则。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规范救助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二、救助对象

  本办法中一次性困难救助对象为户籍在永城的居民,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路段(高速除外)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特殊困难家庭,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可提出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故意作虚伪陈述或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三)在民事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四)生活困难非道路交通事故原因所导致的;

  (五)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六)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

  三、救助基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增值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孳息;

  (四)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负责人追偿的资金;

  (五)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

  (六)专项资金;

  (七)社会捐款;

  (八)其他资金。

  四、救助标准

  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和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按情形分档救助(见附件1)。

  五、救助程序

  (一)提出申请。

  1.申请主体。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由受害人提出;受害人直接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受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申请。

  2.申请时限。受害人经有资格的鉴定部门鉴定为伤残的,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自鉴定部门出具伤残鉴定结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受害人死亡的,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书(见附件2);

  (2)?受害人身份证明。受害人必须是户籍在永城的居民,若申请人为受害人近亲属的,除提供身份证明外,需提供受害人授权委托书或与受害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3)具备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伤残鉴定结论;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证明;

  (5)我市民政部门出具的受害人家庭生活困难的证明或受害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受害人为其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的证明;

  (6)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受理审核。受害人的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由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市交警大队)负责受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市交警大队在收到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对受害人是否符合救助情形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救助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审核意见书(见附件3),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三)申请批复。依据市交警大队的审核意见,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依据伤者伤残等级和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确定一次性困难救助金额,并通过救助基金门户网站等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公示救助对象有举报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四)资金发放。公示期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费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转至受害人或申请人银行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救助情况应告知处理该事故的市交警大队。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一次性困难救助资金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被救助对象退还,申请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六、附则

  (一)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

  (二)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根据有关规定、政策变化和实施情况修订执行。

 

  附件:1.永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

  2.永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书

  3.永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审核意见书

附件1

 

永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

困难救助标准

                                             单位:万元  

事故

类型

受害人事故

责任

伤 残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受害人

伤残

无 

5

4.8

4.6

4.3

4.0

3.6

3.2

2.8

2.4

2.0

有 

3

2.8

2.6

2.4

2.1

1.8

1.6

1.4

1.2

1.0

受害人

死亡

无 

5

有 

3

备 

1.受害人的伤残鉴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为依据。

2.受害人经鉴定达到重伤但达不到伤残的,按照十级伤残和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确定救助金额。

 

附件2

 

永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

困难救助申请书

编号:

申请人

信息

  名

 

 

 

联系

方式

 

身 份

证 号

 

  址

 

与受害人关系

 

   

所在地

 

 

账户信息

  名

 

与受害人关系

 

 户行

 

  号

 

申请理由

 

个人声明

我声明:我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可靠,如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救助基金的,我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并返还所得款项。

 

申请人签名:                                  月    日

附件3

 

永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审核意见书

 

永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

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初步核实,申请人            提出的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材料完整、真实,予以受理,现提请审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月    

附件

列表

 

交警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公章)                    年     月     

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意见

经办人意见:

 

 

 

签名:                                                      

负责人意见:

 

 

 

签名:           (公章)                   年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