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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6030470150000889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6-04-11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办〔2016〕19号 所属主题: 废止规范性文件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4-1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缴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4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车船税源泉控管机制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各保险机构必须履行法定代收代缴义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车船登记管理、车船检验等部门或者机构代征车船税,也可以在上述部门或者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我市车船税的征收管理除企业自行申报缴纳,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外,税收机关应委托机动车检验部门代征,公安部门在办理车辆年检、入户、过户等业务时,应当查验车辆的车船税缴纳情况。凡无有效车船税缴纳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业务。有关部门要加强车船税协税护税工作,形成税务部门主管、职能部门协助的良好征管局面。

  二、严格执行标准,公平税负

  为保证车船税税收税负公开、公平、公正,市地税局要将河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在办税场所进行公布,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单位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少征、多征,做到公平税负,堵塞税收漏洞。

  三、切实做好经费保障,促进车船税征管工作

  为保障车船税税收源泉控管,确保我市车船税应收尽收,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规定,市地税局要及时足额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用由财政部门负担。

  四、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车船税管理工作

  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公安局等部门和保险机构要强化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管理优势,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认真研究解决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对因配合不力影响车船税管理,造成税款流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责任。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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