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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5031170060000889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5-11-03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办〔2015〕116号 所属主题: 废止规范性文件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11-0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永城市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3日

  永城市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项治理

  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电动车火灾防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在全市开展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刻汲取郑州“6.25”、“8.10”、“9.17”和信阳“6.28”等电动车引起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明确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推动居民小区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建设,切实规范群众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集中打击无证生产、制假售假、非法改装行为,加强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车火灾尤其是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永城市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邵明杰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朱春兰、公安局副局长魏敏任副组长,市监察、住房保障、质监、工商、政府督查室、供电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大队,市消防大队大队长常铁枪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组,健全工作运行机制,规范工作运转程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1.签订目标责任书。市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项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见附件2),与各乡镇、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签订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建设目标责任书(见附件3、附件4),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广电)、市园林局签订电动车火灾防范消防宣传目标责任书(见附件5、附件6)。(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广电)、市园林局)

  2.明确管理责任。市政府以书面形式告知乡镇政府、村(居)委会,明确乡镇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地位和村(居)委会对辖区居民楼院电动车存放、充电的管理职责(见附件7)。各乡镇政府书面告知居民住宅区(楼)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为消防管理第一责任人,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2015年11月10日前,对没有物业服务或主管单位的居民小区,由各乡镇统一明确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督促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并建立工作台账(见附件8)。(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3.约谈有关企业。2015年11月2日,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市政府集中约谈市电动车改装企业和经销商,倒逼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二)推进居民小区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建设。

  1.明确工作责任。各乡镇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居民小区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建设工作,与居民小区主管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见附件9)。对已建成居民小区,有物业服务单位的,建设工作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无物业服务单位但有主管单位的,建设工作由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对城中村自建房和没有物业及主管单位的,建设工作由村(居)委会组织实施(见附件10)。(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技术单位:市供电公司、市消防大队)

  2.推进设施建设。2015年11月30日前,有物业服务或主管单位的居民小区,全部建成电动车棚和智能充电设施,城中村自建房和没有物业及主管单位的居民小区,建成率达到60%,年底前达到100%,并建立工作台账(见附件11)。(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技术单位:市供电公司、市消防大队)

  (三)集中打击无证生产、制假售假、非法改装行为。

  2015年11月5日前,由市政府牵头组织,市工商、质监部门和公安机关经侦、交警、消防等警种开展联合行动。市质监部门牵头查处无证生产、生产严重超标或假冒伪劣产品企业以及非法拼装、改装等违法行为,建立工作台账(见附件12);市工商部门牵头查处超范围生产、销售以及销售不合格电动车企业,建立工作台账(见附件12)。(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

  (四)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督导检查。

  1.2015年11月10日前,对各乡镇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项治理工作动员部署情况进行督察,下发督查通报。(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

  2. 2015年11月20日前,对各乡镇居民小区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第一次督查,了解掌握各乡镇工作进度,实地查看居民小区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建设情况,下发督查通报。(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

  3. 2015年11月30日前,对各乡镇居民小区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第二次督查,实地查看各乡镇是否完成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建设,下发督查通报。(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

  (五)集中整治居民住宅和村民自建房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加强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

  制定出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此项工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六)加强信息上报。市政府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上报各乡镇、有关责任单位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责任单位:市消防大队;联系人:王方杰;联系电话:152******1119   5208116)。

  1.《永城市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项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保证书》(附件2)。2015年11月10日前报送至市政府综合科。

  2.《没有物业服务和管理单位居民区(楼)电动车火灾防范工作台账》(见附件8),11月10日前上报市消防大队。

  3.《集中打击无证生产、制假售假、非法改装行为工作台账》(见附件12),11月10日前上报市消防大队。

  4.《居民区(楼)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建设工作台账》(见附件11),11月8日、15日、23日、29日分期上报市消防大队。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项治理工作,是解决当前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维护火灾形势稳定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各乡镇政府、有关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确保抓深、抓细、抓出实效。

  (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乡镇政府要研究制定加强居民住宅公共区域及拆迁居民临时安置点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措施,各乡镇为消防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要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完善的信息互通、联合执法、案件移交等工作机制,切实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三)严格标准,严格执法。对辖区内的居民小区,各乡镇要逐一列出时间表,倒排工期,一个点一个点地解决,绝不能笼而统之、大而化之、敷衍应付。要保持监督执法高压态势,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必须从严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铁腕打击,重拳整治,震慑违法。

  (四)严明责任,狠抓落实。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项治理,各乡镇政府、有关责任部门要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缓慢的乡镇和部门,市政府将对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辖区内发生电动车火灾且造成亡人的乡镇,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附件:1.永城市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永城市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项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

  3.居民小区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建设目标责任保证书(乡镇)

  4.居民小区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建设目标责任保证书(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5.电动车火灾防范消防宣传目标责任保证书(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广电))

  6.电动车火灾防范消防宣传目标责任保证书(市园林局)

  7.居民区(楼)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8.无物业服务和管理单位居民区(楼)电动车火灾防范工作台账

  9.居民小区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建设目标责任保证书(主管单位)

  10.《永城市电动车充电库(棚)建设相关技术要求》

  11.居民区(楼)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建设工作台账

  12.集中打击无证生产、制假售假、非法改装行为工作台账

  

附件1

  

 

  

永城市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项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

  

 

  

组  长:邵明杰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朱春兰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魏  敏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刘红波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鲁国华市工商局副局长

  

周  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书记

  

侯则民市监察局副局长

  

陈栓营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常铁枪市消防大队大队长

  

朱  波市政府督查室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大队,常铁枪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永城市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项治理工作

  

目标责任保证书

  

(乡镇)

  

 

  

为扎实推进全市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车火灾引发亡人事故,           人民政府保证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完成以下工作目标:

  

一、明确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以书面形式告知村(居)委会,明确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将电动车火灾防范工作作为重点内容。

  

二、推动居民小区建设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

  

对已建成居民小区,有物业服务或者主管单位的,1130日前全部建成电动车棚和智能充电设施;对城中村自建房和没有物业及主管单位的居民小区,1130日前建成率达到60%,年底前建成率达到100%

  

三、集中打击无证生产、制假售假、非法改装行为。

  

115日前,积极配合市政府组织开展为期半个月的集中打假行动,严厉查处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生产严重超标或假冒伪劣产品,以及非法拼装、改装等违法行为。

  

四、清理居民住宅和村民自建房门厅、楼梯间和楼道。

  

组织对居民住宅和村民自建房的门厅、楼梯间和楼道进行全面清理,切实解决电动车违规停放和违规充电问题。督促各居民小区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不间断加强巡查看护,严防清理后出现反弹。

  

五、加强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

  

组织开展电动车火灾现场警示教育,宣讲火灾危害、火灾成因和存放、充电要求,警示教育群众。在每个小区、每栋居民楼、每个楼洞张贴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及电动车火灾警示挂图,向每个居(村)委会发放电动车火灾警示片光盘,组织居民集中观看。

  

 

  

 

  

                                 人民政府

  

                                

  

                       负责人:

  

 

  

   月  日

  

 

  

 

  

 

  

附件3

  

 

  

居民小区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建设

  

目标责任保证书

  

乡镇

  

 

  

为加速推进我乡镇居民小区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建设,预防和减少电动车火灾引发亡人事故,          乡镇保证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1110日前,明确辖区没有物业服务管理或主管单位的居民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建立工作台账。

  

二、1110日前,动员辖区没有物业服务管理或主管单位的居民小区和责任人,部署居民小区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建设任务。

  

三、115日前,按照《居民小区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建设标准》,高标准打造居民小区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建设样板小区,并组织辖区没有物业服务管理或主管单位的小区参观学习。

  

四、1130日前,督促辖区已建成的没有物业服务管理或主管单位的小区,全部按《居民小区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建设标准》建成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

  

五、督促小区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电动车停放和充电管理,严禁在居民住宅门厅、楼梯间和楼道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乡(镇)

  

 

  

          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4

  

 

  

居民小区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建设

  

目标责任保证书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为加速推进我市居民小区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建设,预防和减少电动车火灾引发亡人事故,永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保证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1110日前,动员全市物业服务管理企业,部署居民小区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建设目标任务。

  

二、115日前,按照《居民小区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建设标准》要求,高标准打造居民小区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建设样板小区,并组织全市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参观学习。

  

三、1130日前,督促全市已建成的有物业服务管理企业的小区,全部按《居民小区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建设标准》建成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

  

四、督促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加强小区内电动车停放和充电管理,严禁在居民住宅门厅、楼梯间和楼道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5

  

 

  

电动车火灾防范消防宣传目标责任保证书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广电)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居民对电动车火灾危害性的认识,预防和减少电动车火灾引发亡人事故,我单位保证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播发通告。在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项治理期间,不间断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上播发河南省公安厅发布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提醒居民不要在住宅门厅、楼梯间和楼道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二、警示教育。推出电动自行车火灾系列专题,对发生的电动自行车火灾进行宣传,宣讲火灾危害、火灾成因和存放、充电要求,警示教育群众。

  

三、曝光典型。根据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项治理相关责任部门查处情况和群众举报,曝光一批拒不整改的居民小区、违法行为人和物业企业。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广电)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6

  

 

  

电动车火灾防范消防宣传目标责任保证书

  

园林局)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居民对电动车火灾危害性的认识,预防和减少电动车火灾引发亡人事故,我单位保证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播发通告。在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项治理期间,不间断在市区大型电子显示屏及其他广告载体上播发河南省公安厅发布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消防安全宣传标语,提醒居民不要在住宅门厅、楼梯间和楼道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二、警示教育。播放电动自行车火灾系列专题,对发生的电动自行车火灾进行宣传,宣讲火灾危害、火灾成因和存放、充电要求,警示教育群众。

  

三、曝光典型。根据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项治理相关责任部门查处情况和群众举报,曝光一批拒不整改的居民小区、违法行为人和物业企业。

  

 

  

           市园林局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7

  

 

  

居民区(楼)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乡镇是辖区居民住宅区(楼)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将电动车火灾防范工作作为重点内容。

  

2.乡镇负责统一协调辖区没有物业服务和管理单位的居民楼院,明确责任人,督促落实消防管理责任。

  

3.村(居)委会负责组织对辖区居民楼院电动车存放、充电进行管理。

  

4.居民住宅区(楼)的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管理企业是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附件8

  

 

  

无物业服务和管理单位居民区(楼)电动车火灾防范工作台账

  

 

  

乡镇:                                                               填表时间:         

  

序 号

  

乡镇

  

居民区(楼)名称

  

地  址

  

居民人数

  

电动车数

  

责任人

  

联系电话

  

备  注

  

 

  

 

  

 

  

 

  

 

  

 

  

 

  

 

  

 

  

 

  

 

  

 

  

 

  

 

  

 

  

 

  

 

  

 

  

 

  

 

  

 

  

 

  

 

  

 

  

 

  

 

  

 

  

 

  

 

  

 

  

 

  

 

  

 

  

 

  

 

  

 

  

 

  

 

  

 

  

 

  

 

  

 

  

 

  

 

  

 

  

 

  

 

  

 

  

 

  

 

  

 

  

 

  

 

  

 

  

 

  

 

  

 

  

 

  

 

  

 

  

 

  

 

  

 

  

 

  

 

  
 

  

附件9

  

 

  

居民小区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建设

  

目标责任保证书

  

主管单位

  

 

  

为推进我市居民小区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建设,预防和减少电动车火灾引发亡人事故,我单位保证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1110日前,完成我单位主管小区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建设项目招标工作。

  

二、1130日前,完成我单位主管小区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建设工作。

  

三、加强我单位主管小区内电动车停放和充电管理,严禁在居民住宅门厅、楼梯间和楼道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责任单位

  

 

  

         负  人:

  

 

  

年   月   日

  

附件10

  

 

  

永城市电动充电库(棚)建设相关技术要求

  

 

  

一、电动车充电库(棚)建设规模要求

  

    1.新建商品住宅按1.5/户,新建保障性住房按2/户的规模建设电动车充电库(棚),并应按照每户不少于1个充电车位的标准配置智能充电装置。

  

2.电动车充电库(棚)应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居民楼院根据居民楼的位置分散设置。

  

3.已经投入使用但缺少电动车充电库(棚)的住宅小区,要按以上标准分批增建、改建电动车充电库(棚)。

  

4.对受空间限制,增建、改建电动车充电库(棚)确有困难的老旧住宅小区,要在小区楼头、巷尾等适当位置建设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

  

二、电动车充电库(棚)设置要求

  

1.电动车充电库(棚)应在地上独立设置,不得附设在居民楼的地下室或其他公共建筑物内。

  

2.严禁将电动车充电库(棚)与汽车库划分在同一个防火分区。

  

3.电动车充电库(棚)应当使用不燃材料搭建,不得靠近楼梯口和门洞;电动车充电库(棚)的边缘与居民楼或其他公共建筑的门窗洞口应保持不少于6米的防火间距。

  

4.电动车充电库(棚)内电动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50辆,每组之间设置防火分隔物,防火分隔物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不燃烧材料。

  

5.电动车充电库(棚)的布置不应影响消防车通道、室外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使用。

  

三、电动车充电库(棚)电气设施设置要求

  

1.电动车充电库(棚)应设专用的充电配电箱。独立设置的封闭空间的充电库,充电配电箱应设在充电库外、靠近库门处。

  

2.楼外独立的敞开式充电库(棚),配电箱应固定在车棚立柱上、地面台柱上或车棚所依托的外墙墙面上,配电箱应设于干燥处且应采用防雨型。

  

3.充电配电箱内断路器应兼具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功能。

  

4.充电装置应为具有定时充电、自动断电等功能的充电设施。

  

5.每一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5个,插座应采用两孔加三孔1OA安全插座,电器元件和充电插座应采用安全可靠的产品。

  

四、电动车充电库(棚)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要求

  

1.封闭式电动车充电库(棚)内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敞开式可不设。火灾探测器应选择感烟报警探测器,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3米;居民楼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充电库(棚)的报警系统接入居民楼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居民楼内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充电库(棚)的报警系统接入居民楼院的物业值班室或门岗值班室。

  

2.封闭式的电动车充电库(棚)内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敞开式的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源可连接居民楼内的市政供水,库(棚)顶部喷头间距不少于2米。

  

3.应配置灭火器材。可按每50平方米设24公斤ABC型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

  

 

  
 

  

附件11

  

 

  

居民区(楼)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建设工作台账

  

 

  

乡镇:                                                              填表时间:         

  

序号

  

乡  镇

  

居民区

  

(楼)名称

  

地  址

  

物业服务管理或主管单位

  

居民人数

  

电动车数

  

建成电动车停放棚数

  

建成智能充电装置数

  

 

  

 

  

 

  

 

  

 

  

 

  

 

  

 

  

 

  

 

  

 

  

 

  

 

  

 

  

 

  

 

  

 

  

 

  

 

  

 

  

 

  

 

  

 

  

 

  

 

  

 

  

 

  

 

  

 

  

 

  

 

  

 

  

 

  

 

  

 

  

 

  

 

  

 

  

 

  

 

  

 

  

 

  

 

  

 

  

 

  

 

  

 

  

 

  

 

  

 

  

 

  

 

  

 

  

 

  

 

  

 

  

 

  

 

  

 

  

 

  

 

  

 

  

 

  

附件12

  

 

  

集中打击无证生产、制假售假、非法改装行为工作台账

  

质监局、工商局:                                                     填表时间:         

  

序号

  

违法企业名称

  

地  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法经营行为

  

罚款(元)

  

采取措施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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