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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5031070090000888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5-09-2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2015〕70号 所属主题: 废止规范性文件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永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10-0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适应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克服经济下行因素的影响,形成地价管理新常态,推进我市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更好地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及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6号)、《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我市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调整成果请示的批复》(永政土〔2015〕4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的衔接。工业用地出让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再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二、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及时了解工业用地的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出让的规模、结构、布局、进度和宗地规模、产业类别、土地使用条件等,保证市产业集聚区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的有效落实。

       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拟出让地块周边产业布局情况等,进一步细化拟出让工业用地的地类和产业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拟出让工业用地的地块面积、具体用途、土地使用条件、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要求等内容。出让方案中确定的产业类型、用地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有关要求。    

  四、根据土地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土地评估价作参考,确定全市范围内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起始价(起叫价)以及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区域永政土〔2015〕42号文件公布的基准地价成果一级、二级类别平均值的75%和三级类别平均值的85%,具体出让底价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审组集体确定。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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