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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4031270180000888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4-10-14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永政〔2014〕85号 所属主题: 废止规范性文件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来源:永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12-18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及驻永企业: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逐步统一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豫人社医疗〔2014〕10号)精神,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结合我市实际,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基本公平的原则。在国家和省确定的制度框架下,逐步缩小筹资和保障水平差距,努力体现制度公平。
(二)坚持适度灵活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医保管理现状,保持适度政策弹性。
(三)坚持方便管理的原则。方便参保人员省内跨统筹地区看病就医,加快实现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并轨和实现省级统筹奠定基础。
二、有关规定
(一)关于覆盖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按规定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关于筹资水平。结合当前我市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个人筹资标准按学生儿童(包括全日制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和其他城镇居民两类人群设定。2015年度,学生儿童的个人年度筹资标准由10元提高至30元,由市财政承担,其他城镇居民个人筹资标准为120元。以后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变化适时调整筹资标准。
(三)关于保障水平。
1.保障范围。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
2.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为引导参保居民有序就医、合理进行医疗消费,城镇居民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具体标准如下:
级别 医院范围 起付线(元) 报销比例(%)
乡级 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 200 85
县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 400 80
市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 600 75
三级医院 900 65
省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 600 75
三级医院 1200 65

对按规定转往省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执行省级三级医院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含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随着经济发展、筹资水平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以后适时调整起付线、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3.计划内分娩婴儿医保待遇。对于当年出生未能参保的计划内分娩婴儿,其父亲或母亲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的,可凭婴儿父亲或母亲身份证明以及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证明,以参保父亲或母亲身份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与参保父亲或母亲执行一个年度内的待遇标准(父或母只可选择一方,不得交叉选择);其父母均未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的,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的,自参保登记之日起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登记之日正在住院治疗的,当次住院医疗费用自入院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3个月办理的,按照其他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的规定执行。
4.参保居民生育保险待遇。对参保的计划内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实行定额报销。住院分娩医疗费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的按照定额标准结算。平产报销额度为800元,剖腹产报销额度为1400元。
(四)关于门诊重症慢性病。将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扩大到17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血友病、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冠心病支架植入术后、慢性肝炎活动期(肝硬化失代偿期)、陈旧性心梗、肾病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综合症、干燥综合症、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股骨头无菌性坏死、系统性红斑狼疮。具体鉴定标准、鉴定程序、诊疗项目等暂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五)关于居民门诊统筹。居民门诊统筹就医,不设起付线。
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通知中未涉及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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