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区)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永城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政策>废止规范性文件>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索引号: 005881935/2020-02984 发布机构: 永城市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20-04-02 有效性: 过期
文 号: 永政〔2020〕6号 所属主题: 废止规范性文件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城市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民办教育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1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永城市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民办教育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2日

 

永城市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民办教育优惠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事业。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兴办民办学校,重点鼓励实力雄厚的民营大集团、大企业投资兴建高起点、高水平的民办学校。

  二、鼓励名师、名校长办学,充分发挥名师、名校长的办学、管理才能和特长。积极引入名校创办民办学校,通过引入名校的办学管理机制,促进我市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升。

  三、社会资本在永城市投资兴办民办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免。

  四、同一投资主体新建民办学校,一次性投资万人以上(含万人,下同)学位规模的,所需土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选址、优先规划、优先按教育用地出让或有偿划拨。

  五、政府保障社会资本办学的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对同一投资主体、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且学位达到万人以上规模的新建民办高端名校,根据需要,政府可投资支持学校内的体育馆、操场、图书馆、游泳馆、校园绿化、亮化等教育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教育配套基础设施,无偿提供给民办学校教学使用,但校方不得改变其教育用途;对该类教育配套基础设施,按政府投资类项目相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和预决算制,纳入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管理,政府拥有产权和处置权。

  六、政府支持民办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以及民办学校教师的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等,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公办和民办学校教师管理规定执行。

  七、同一投资主体在永城市投资新建民办学校,学位达到万人以上规模且正式运营的,政府重点支持其在永城市投资其他建设项目,若涉及商业或房地产开发,需依法依规参与土地竞拍,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八、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