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永城市人民政府

部门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005881935/2017-1284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7-08-1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住房公积金管理

关于修订永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 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11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发挥其定向用于住房消费作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永城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四条  永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和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五条  永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维护、修缮普通自住住房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六)偿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非本行政区域户籍,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九)本行政区域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十)租赁自住住房的;

(十一)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十二)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累计六期以上逾期还款的。

第八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九条  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条  职工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具体额度为: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本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结清额。

      (三)租赁自住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夫妻双方合计不得超过7200元。

      (四)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一年实缴物业费(提取至百位),以前未提取不计入当期累计。

      (五)维护、修缮普通自住住房的:(1)自购房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为每平方500元,最高不超过50000元;2房屋超过20年维护修缮的,可以提取一次,每平方3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六)符合第六条(二)、(四)、(五)、(七)、(八)、(九)款规定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未婚)符合条件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各自有效居民身份证及与被提取人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本、公证书。

第十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自购买之日起一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管部门备案)、购房缴款发票(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交易过户后一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

      (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部门签章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

       (五)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住房安全鉴定和规划等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合同或大修住房支付费用凭证等相关手续(验原件,留复印件)。

       (七)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者经人社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伤残证或者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证明(1—4级)、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九)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提供人事调动手续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1)贷款满一年的:提供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还款明细。(2)贷款结清的:提供借款合同和一年之内还款结清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十一)非本行政区域户籍,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籍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二)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

(十三)本人及配偶在本行政区域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房主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的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第十五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一年以内的建造、翻建合同或建造、翻建费用凭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维护、修缮普通自住住房的:1提供一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管部门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发票以及一年内的维护、修缮合同和维护、修缮住房支付费用凭证等相关手续;(2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维护、修缮合同以及维护、修缮住房支付费用凭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配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子女或者父母提供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第十八条  缴纳物业费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物业管理费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应当由职工本人办理,非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持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经单位核实后,由专管员完整填写《永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印鉴;

(二)职工(或者专管员)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三)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凭准予提取的申请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四)不准予提取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银行依照管理中心核定的提取额度以入卡/折方式支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永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永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29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