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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16-1284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6-08-0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住房公积金管理

永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定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03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核定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根据《永城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的范围及时间

我市已建立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所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在本次核定范围。各缴存单位请于2016年4月底前带U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服务大厅拷贝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认真核对并填写《永城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二、缴存基数、月缴存额的计算

(一)市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

由市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乡镇),按照市财政预算基本工资基数计算。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职工月基本工资×缴存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职工月基本工资×缴存比例

(二)其他单位。

其他单位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一号令)、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相关规定,确定本单位职工2015年工资总额,计算出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16年公积金缴存基数,根据比例确定缴存额。

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2015年工资总额/12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职工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职工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

三、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根据《永城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我市2016年度缴存比例为8%-12%,不得高于12%;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降低至5%。

根据《河南省统计年鉴》公布的数字,我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31元,按照“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确定缴存基数上限为11493元,单位和个人月缴上限均为1379元,合计不得超过2758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多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537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确定缴存基数下限为1450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下限均为116元,合计不应低于232元(不含行政事业单位)。

由市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乡镇),按照市财政预算基本工资的12%缴存。

四、具体要求

(一)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安排公积金专管员,严格核定2016年度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额度,认真填写《永城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于2016年5月底前报送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服务大厅核准,同时报EXCEL电子文档(各单位请于2016年4月底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服务大厅拷贝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及汇缴清册)。

(二)各单位在填写《永城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中要真实、详细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姓名、身份证号(以新的18位身份证号为准)。

(三)市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月缴存额基数按照2016年1月份工资表中住房公积金项内的基本工资金额填写。

(四)基数调整的起始时间为2016年1月。

(五)本年度原则不再调整缴存基数及比例。

咨询电话:5121298

                        

 

                           永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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