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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90000833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5-1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市政公用管理

市政公用管理-特许经营者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强制性标 准,严重危害公 共利益,或者造 成重大质量、安 全事故或者突发 环境事件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9 浏览次数: 【字体:

  1.执法程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jpg

  2.执法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 法》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 准:第五十三条 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 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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