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90000833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5-1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市政公用管理 |
市政公用管理-城市的新建、扩 建和改建工程项 目未按规定配套 建设节约用水设 施或者节约用水 设施经验收不合 格
1.执法程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jpg
2.执法依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 准:第十七条.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 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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