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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90000832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5-1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市政公用管理

市政公用管理-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9 浏览次数: 【字体:

  1、执法程序:

  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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