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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90000831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5-1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市政公用管理

市政公用管理-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9 浏览次数: 【字体:

  1、执法程序:

  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2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20000 以上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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