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90000831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5-1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市政公用管理 |
市政公用管理-排水户违反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
1、执法程序:
2、执法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1)轻微违法行为:采取被动消极态度,拒不配合监督检查的;经批评教育后,配合监督检查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采取谩骂、威胁等方式,拒不配合监督检查的;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配合监督检查的;未造成损害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携带刀具、器械等物品谩骂、威胁执法人员,拒不配合监督检查的;采取殴打、围攻等人身伤害方式抗拒执法的;造成损害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