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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90000831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5-1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市政公用管理

市政公用管理-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9 浏览次数: 【字体:

  1、执法程序:

  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积极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经督促后能够进行整改,超过规定期限12小时整改到位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对个人处以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整改,或超过规定期限24小时整改到位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对个人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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