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90000831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5-1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市政公用管理 |
市政公用管理-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1、执法程序:
2、执法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
(1)轻微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以内不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不改正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个月以上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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