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90000831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5-1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市政公用管理 |
市政公用管理-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1、执法程序:
2、执法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1)轻微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能够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采取措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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