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90000829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5-1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市政公用管理 |
市政公用管理-销售充装单位擅 自为非自有气瓶 充装的瓶装燃气
1.执法程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jpg
2.执法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第十五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第十一条、《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豫建城【2017】69号)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 准;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 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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