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90000829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5-1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市政公用管理 |
市政公用管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虽造成严重后果但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能够按期采取治理措施并能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单位。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并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超过期限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单位。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拒不采取措施;或造成无法消除的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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