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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90000828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5-1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市政公用管理

市政公用管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9 浏览次数: 【字体:

  1、执法程序: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doc

  2、执法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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