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90000827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5-1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市政公用管理 |
市政公用管理-燃气经营者不按 照燃气经营许可 证的规定从事燃 气经营活动
1.执法程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jpg
2.执法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第十五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第十一条、《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豫建城【2017】69号)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 准: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 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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